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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国家层面的奖扶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
(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农村+城镇)
二、自治区层面的奖扶政策:
(一)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二)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年满55至59周岁)
(三)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四)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增加待遇管理办法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根据人口政法〔2011〕53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开始,一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也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440元发放奖励金。
(三)办理程序
根据《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桂人口发〔2007〕6号)要求:
1.调查摸底
2.本人申请
3.村委员会审议4.乡级初审
5.县(区)级审核确认并组织公示,并将符合的对象录入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从2016年起不再实行“三级三公示”)
6.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
7.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
8.确认回访
(四)申领所需材料
填写《个人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
2.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桂人口发〔2007〕6号)。
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伤残940元/月,死亡为970元/月,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办理程序
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样
(四)申领所需材料
填写《个人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
1.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2.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符合规定的继续给予奖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2016.01.15),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落实结扎措施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二)补助标准
1.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5.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三)办理程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要求。
1.调查摸底
2.本人申请
3.村委员会审议
4.乡级初审
5.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将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7天。县(区)级人口计生局设立举报信箱。
6.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
7.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
8.确认回访
(四)申领所需材料
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四、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满55至59周岁)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奖励扶助金。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二)补助标准
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
(三)办理程序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年满55至59周岁)对象申报程序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办理。
(四)申领所需材料
申领所需资料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提交。
(五)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五、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补助标准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审批
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公示7天后报县(区)级人口计生局。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无误后,与历年所报人员名单(剔除退出人员)一起汇总,以报告(附符合发放奖励金条件的人员名册)的形式,报所属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局。
(四)申领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
2.关于修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4〕12号 )
六、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增加待遇管理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范围: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
2.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
(2)1982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补助标准
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5%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10%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如实填写《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及《增加待遇退休人员花名册》,并提供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主管单位审核。
2.审核
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转交所有材料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生育状况及增加待遇标准。
(四)申领所需材料
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退休证、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
1.劳动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 〔 2010 〕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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