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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精神,经研究, 决定自2022年 7月 1 日起,调整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70 元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60 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1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72 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38 元)。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40 元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0 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6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68 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82 元)。
(三)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 每 月70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20 元、自治区财政负担380 元 ) 提高到每人每月82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16 元、自治区财政 负担404 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 每人每月50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40 元、自治区财政负担26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12 元、自治区 财政负担278 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 准从每人每月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60 元、自治区财政负 担14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8元、 自治区财政负担152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