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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2024-03-05 11: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作者:雁山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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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区首部农村公路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和行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多措并举,扎实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做好行业内学习宣贯培训。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宣传工作,对单位领导组织开展《条例》专题讲座。二是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学习要点为主要内容,组织单位内干部职工开展专题培训活动。三是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主体责任,把《条例》纳入 2021 年”“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任务措施清单,积极做好《条例》普法工作。
(二)协调主流媒体做好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在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大力宣传《条例》,以通俗易懂的表述,充分阐释《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扩大《条例》的知晓面及影响力。 
(三)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人、车流量较为集中的农村公路路段设立宣传咨询点,布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条例》宣传资料,积极做好农村公路司乘人员和沿线群众的宣传工作。 
(四)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发放《条例》单行本、宣传单并对《条例》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解惑。 
(五)创新手段开展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对《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要依托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电子屏等传播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组织开展灵活生动的宣传。 
三、压实责任,全面提高《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条例》学习和宣传活动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条例》工作的实施。 
(二)突出宣贯重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围绕《条例》做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突出保障资金供给、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建设程序、填补运营空白、提高管理水平、村屯路管养等重点内容进行学习宣传。 
(三)层层压实责任。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四)务求取得成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强学习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在符合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学习宣传活动,使农村公路行业管理人员做到精准理解,熟练掌握,正确运用,使宣传对象提高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五)及时总结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学习宣传活动的成果和经验,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26日前分别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未尽事宜请联系张冬妹,电话:0771—2115657;邮箱:gxglfzk@126.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文本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学习要点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宣传标语 
2021年6月1日 
抄送: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