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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20 15:30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作者:雁山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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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数量以市场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调控措施对网约车数量进行临时管控,并且向社会发布。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城区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各城区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及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市出租汽车协会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健康有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并且有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除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经营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可延伸至灵川县)、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许可有效期申请,申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市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对考核周期内有连续两年为B级且拒不整改的经营者,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认定为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不满足准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条件,不予延续许可。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到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且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2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逾期未上交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公告失效并且予以注销。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后,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应是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二)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符合从业要求。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对其核查并且考核合格后,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者照片电子文档(车辆左侧45度角统一式样彩色照片2张,规格9.0cm×6.2cm、四角圆半径4mm);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备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八)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

  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以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但应当先接入网约车平台,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购买足额的车内人员伤亡保险,并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六条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派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对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费,明码标价,并且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事先应当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第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营时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或者电子证照;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者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驾驶员红、黄、黑名单等奖惩制度,加强网约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且实施诚信评价。各相关部门将考核、奖惩和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纪守法,及时支付车费。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做好对接入本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核验登记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依法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四)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第五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四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合乘出行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市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约车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网约车经营者自取得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以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网约车经营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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