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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