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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三、缴费补贴
政府对缴费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65元,700元补贴7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20元,1000元补贴150元,1500元补贴175元,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按规定对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四、政府代缴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低保对象,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扶持期内的脱贫人口,由各市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
2024年7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6元,其中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71元。政府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个人账户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八、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九、月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元/月+5元/月(年龄≥65周岁)。
养老金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丧葬补助金
从2019年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600元标准,依申请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注:
1、政府补贴按缴费100元补30元,200元补35元,300元补40元,400元补45元,500元补60元,600元补65元,700元补70元,800元补100元,900元补120元,1000元补150元,1500元补175元,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计算。
2、本表个人账户累积额暂按年均存款利率2.25%测算,实际个人账户资金滚存增值利率高低与养老待遇成正比。
3、本表的月养老金待遇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166元,加上个人账户累积总额除以139,再加上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计算。
4、本表按桂政办发〔2014〕70号和桂人社规〔2018〕22号等文件规定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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