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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定义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我区每月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发放对象
具有雁山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即1934年1月1日前出生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四、申请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津贴。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雁山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也可约工作人员上门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委会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以批准核实时间为准发放津贴。
五、变更和终止
(一)80岁以上老人在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发放津贴标准,填报《雁山区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津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雁山区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区民政局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从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雁山区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六、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15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季度要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本区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区民政局每年10月要列出下年度本区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的预算报区财政局。高龄老人津贴以银行代发形式按季度发放,每月15日前由乡(镇)民政办(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开户领取津贴的老人,可由高龄老人直系亲属到乡镇民政办办理手续后,领取现金。
七、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季度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四)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
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的。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本实施细则由雁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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