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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因此,对于按照《伤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第二年发给其残疾抚恤金。 为避免因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跨年度而可能出现的抚恤金接续问题,关系转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因此《伤残管理办法》对残疾军人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做出了时限要求。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应加快办理速度,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尚未办理《户口簿》,但相关材料(部队或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且军队、地方及残疾军人本人对退役(或移交)到地方均无异议的,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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