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主题服务 > 医疗卫生 > 标准规范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5-09-28 17:20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作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

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hc.gov.cn/wjw/c100175/201806/41084ba0f5524f4fb179f33584a0ba1c.shtml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