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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知识

2018-10-10 11:05     来源:雁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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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不包括:6.双方均为生育的夫妇;7.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为1440元。        

 (三)办理确认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会组织评议并在村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4.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将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名单录入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系统,审核通过后提交上报,经国家卫计委审核通过;5.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由代发银行核实奖励扶助对象账号信息后,直接划入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存折和银行卡到代发机构领取,直至亡故为止。

(四)申领所需材料

填写《个人申请表》、申报人相片三张、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生育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

(三)办理确认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会组织评议并在村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4.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将符合特别扶助的对象名单录入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系统,审核通过提交上报,经国家卫计委审核通过;5.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由代发银行核实特别扶助对象账号信息后,直接划入账户,特别扶助对象凭本人存折和银行卡到代发机构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申领所需材料

填写《个人申请表》,申报人相片三张、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和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三、 广西部分农村55--59周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55周岁;5.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助标准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720元。

   (三)办理确认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会组织评议并在村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4.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确认公示并上报市级卫计委、自治区卫计委备案;5.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由代发银行核实奖励扶助对象账号信息后,直接划入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存折和银行卡到代发机构领取;6.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四)申领所需材料

填写《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申报人相片三张、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生育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

四、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奖励标准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3、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4、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

   

(三)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卫计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于每年2月1日前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3月20日前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负责初审(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应配合户籍地做好审核工作),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花名册》,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历年所报人员名单(剔除退出人员)一起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区卫计局。4.区卫计局汇总上报桂林市卫计委备案。5.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由代发银行核实奖励扶助对象账号信息后,直接划入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存折和银行卡到代发机构领取。  

   (四)申报材料

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相片三张、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独生子女光荣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职工退休增发退休金5%、10%的申报

(一)申报对象

1.已参加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3.申报对象是指职工基本养老关系在我市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的对象按桂人口发[2011]23号办理。

(二)申报程序

持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原件向退休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退休时原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或改制现无单位的人员,其增加待遇由企业留守工作机构负责申报,没有留守工作机构的由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户籍所在地与退休档案关系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户籍所在地申报为主,也可到户籍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到退休档案关系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

申报表经各级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社保所。

(三)申报人必需材料

 非财政拨款人员退休增资审批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卫计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桂林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号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试行)

(一)服务对象

本方案服务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的;2.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未再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后未自然怀孕,并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诊断为不孕症,需接受辅助生育治疗的;3.夫妻双方均有辅助生育意愿的。

(二)服务内容

围绕再生育技术服务环节,针对影响再生育功能的相关疾病进行检查治疗,对采取辅助生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扶助。

1.生育指导。2.体格检查、生育力评估和再生育禁忌症排查。3.影响再生育相关疾病的检查和治疗。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5.孕产期保健。新农合、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以及与再生育无关病种不在检查治疗范围。

(三)服务程序

1.服务对象确认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联合乡、村进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调查摸底,告知服务政策和联系方式。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手册》,乡、村级进行资格初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后,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夫妻双方户籍一致的,由户籍地负责进行确认。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以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一致的一方负责进行确认。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负责确认,现居住地协助完成确认工作。

2.服务对象应提交的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ƒ不孕症疾病证明书。

3.服务事项告知

向服务对象告知相关服务事项,一户一档,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手册》,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知情自愿同意书》。

告知事项主要包括: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知情自愿同意书》的具体内容;试点期间,申请提供辅助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需到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否则不予补助。ƒ需要夫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补助标准和结算办法

1.补助标准:补助费用应为服务对象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产生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包括常规检查项目(生育条件评估)、辅助生育技术诊疗、孕产期保健等。按实际费用结算,夫妻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若辅助生育服务一次未成功的,一对夫妻可以根据临床需要享受多次补助,但多次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补助。2.结算办法:原则上在整个辅助生育服务结束后进行一次性补助。由服务对象提供诊疗服务病历、诊疗服务明细账单等依据,经定点服务机构审核后,办理补助手续。补助费用应一次性拨付至服务对象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各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各市填报的《广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审核情况表》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项目。

 

 

雁山区卫生计生咨询电话:

雁山镇计生办咨询电话:3553022     

柘木镇计生办咨询电话:3638332       

大埠乡计生办咨询电话: 3860240      

草坪回族乡计生办咨询电话:3906580  

雁山区卫计局咨询电话:3550899   355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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