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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

2018-12-07 15:09     来源:雁山区财政局     作者:雁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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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雁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雁山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雁山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雁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

基本职能:桂林市雁山区司法局是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日常管理,承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导、监督乡(镇)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指导全区非监禁刑法执行和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负责检查机关人民监督员、审判机关人民陪审员工作。

    (五)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做好全区“三大纠纷”案件的排查、情况统计,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三大纠纷”调处职能,督促指导乡(镇)司法所对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完成各项业务报表和纠纷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财务工作。

    (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协助乡(镇)政府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雁山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  个,其中:行政单位 1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0个,全额事业单位 0个。

第二部分:桂林市雁山司法 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雁山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17年度总收入85.36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8.14万元,下降8.71%,其中:本年收入85.36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85.36万元,下降8.71%。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83.01万元,为雁山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10.49万元,下降11.22%。

2、其他收入2.35万元,为市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35万元,增长100%。

3、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16年度决算数不变。

4、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的结转和结余。

(二)本部门2017年度总支出85.36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8.14万元,下降8.71%。其中:本年支出85.23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8.27万元,下降8.7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85.2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保障财政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8.27万元,下降8.85%。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雁山区司法局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3.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62万元,项目支出3.39万元。

1、行政运行50.56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雁山区本级公用定额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1.06万元,增加71.39%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45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各项司法工作任务的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0.78万元,下降63.41%

3、基层司法业务0.43万元。主要用于安置帮教各项司法工作任务的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0.12万元,增长38.71 %

4、普法宣传0.98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1.97万元,下降66.78%

5、其他公共安全支出1.52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方面的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了1.42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9.62万元,同比增加36.01万元,上升82.58%。其中:

人员经费50.56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36.18万元,上升252%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7.20万元、津贴补贴24.97万元、奖金0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万元、绩效工资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0万元,离休费0万元、退休费6.92万元、抚恤金0万元、生活补助0万元、医疗费0万元、住房公积金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21万元

公用经费31.28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18.66 万元,增长148%主要包括:办公费3.5万元、印刷费16.64万元、邮电费3.3万元、差旅费1.79万元、培训费0.39万元、公务接待费0.48万元、劳务费0.06万元、委托业务费0.8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14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21万元。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山区司法局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0万元。

城市建设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雁山区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开展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业务发生的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费。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0万元,下降0%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8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48万元。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为2.37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2.01万元,降低45.89%。比上年支出数减少0.79万元,下降25%。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与预算和上年实际支出相比有所节约。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比上年支出数增加0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89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1.84万元,降低49.33%。比上年支出数减少0.57万元,下降23.17%。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未发生公务用车购置费,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开支。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48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0.17万元,降低26.15%。比上年支出数减少0.22万元,下降32.38%。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开支。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8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9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财政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雁山区司法局机关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89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48万元,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10次,国内公务接待人次60人。主要用于局机关按规定开支的公务接待支出,包括公务接待发生的工作餐费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06万元,比2016年降低64.44万元,降低68.92%。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单位)组织对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4个,二级项目 5个,共涉及资金77.35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100%

(二)部门决算量化评价情况。

良好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雁山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雁山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雁山区本级各部门用**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雁山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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