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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信访局2018年部门预算

2018-02-09 10:31     来源:雁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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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承办上级党委、政府、桂林市信访局和委、政府领导同志及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受理人民群众直接给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接待到区群众信访接待中心上访的群众,并负责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

    (三)委、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业务机关提供重要的信访信息和社情民意。

    (四)转办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按照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

    (五)向各乡镇(街道)、直部门交办有关信访事项;对领导同志的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要的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检查处理结果,直至问题解决;承办信访事项复查的受理工作。

    (六)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雁山区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对全信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七)履行三项建议权:

    1、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2、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3、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八)承办中共桂林雁山区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情况

本单位为行政单位,在职3人,离休0人,退休0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七:“三公”经费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27.18万元,同比增加1.19万元,增长4.6%。其中:公共预算拨款27.18万元,同比增加1.19万元,增长4.6%;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27.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4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3.7%,同比增加1.19万元,增长4.9%;项目支出1.7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3%,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27.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93.7%,同比增加1.19万元,增长6.3%;项目支出1.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6.3%,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类,其中:

    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

68.4%。具体如下:

行政运行16.8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72万元主要用于信访事务支出

    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

13.9%。具体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3.79万元,主要用于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

③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5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9.3%。具体如下:

行政单位医疗2.5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

    ④住房保障支出2.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8.4%。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2.28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8“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没有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0.2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费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没有公车预算经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5.4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安排22.78万元,包括基本工资7.71万元、津贴补贴5.82万元、奖金0.6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79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61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0.7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21万元、住房公积金2.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安排2.68万元,包括办公费0.1万元、印刷费0.02万元、差旅费0.33万元、维修(护)费0.02万元、会议费0.06万元、培训费0.06万元、工会经费0.2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万元。

五、2018年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第四部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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