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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

2018-02-09 10:43     来源:雁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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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日常管理,承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导、监督乡(镇)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指导全区非监禁刑法执行和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负责检查机关人民监督员、审判机关人民陪审员工作。 

    (五)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做好全区三大纠纷案件的排查、情况统计,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三大纠纷调处职能,督促指导乡(镇)司法所对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完成各项业务报表和纠纷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财务工作。 

    (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协助乡(镇)政府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情况  

本单位为行政单位,局属参公单位 0个,其中:行政单位1(局机关本级);参公事业单位0个,分别为0;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分别为0。在职6人,离休0人,退休3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83.35万元,同比增加6万元,增长7.8%。其中:公共预算拨款83.35万元,同比增加6万元,增长7.8%;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83.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2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1.5%,同比增加9.23万元,增长13.8%;项目支出7.1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3.4%,同比增加-3.23万元,增长-45.5%。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83.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2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91.5%;项目支出7.1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3.4%。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  类,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52.8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63.43%。具体如下: 

行政运行51.9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雁山区本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95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8.65%。具体如下: 

行政单位医疗7.21万元, 主要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保障支出6.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7.70%。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6.42万元,主要是按照统一规定,为局机关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8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无预算安排,同比无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0.45万元,同比无变化。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局机关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费3.73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局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以及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工作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年检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6.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安排65.81万元,包括基本工资18.56万元、津贴补贴21.38万元、奖金1.55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5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0.7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安排10.44万元,包括办公费0.25万元、印刷费0.06万元、差旅费0.83万元、维修(护)费0.06万元、会议费0.15万元、培训费0.15万元、工会经费0.8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38万元。

五、2018年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第四部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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