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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审计局

2024-01-10 15:30     来源:雁山区审计局     作者:雁山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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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桂林市雁山区审计局

负 责 人:张运东

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电话:0773-355335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541006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审计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对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政府国有企业、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政府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直机关和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依法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九)加强信息技术在本区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本区审计信息系统,加强审计信息管理。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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