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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0251202

2025-12-02 10:15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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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本局决定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名单附后)。

本局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本局决定可在收到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73-3553191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1

桂林市卡拉元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靳  苗

2

桂林市卡拉奢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李小勇

3

桂林宝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王光亮

4

荆州市庆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雁山区分公司

薛盛辉

5

桂林市力航贸易有限公司

黄瑞荣

6

桂林市凯斯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毛梦媛

7

桂林得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叶子豪

8

桂林市谢思琴贸易有限公司

赵旭东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0号

桂林宝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桂林宝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91450304MA5P6A3X88

王光亮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宝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2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1号

桂林市力航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桂林市力航贸易有限公司

91450300081197406D

黄瑞荣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力航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3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2号

荆州市庆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雁山区分公司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荆州市庆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雁山区分公司

91450311MA5QG8148Q

薛盛辉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荆州市庆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雁山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4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3号

桂林市卡拉奢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桂林市卡拉奢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450311MAA7M4CM9Q

李小勇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卡拉奢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5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4号

桂林市卡拉元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桂林市卡拉元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450311MAA7M19W3N

靳苗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卡拉元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6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7号

桂林市谢思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桂林市谢思琴贸易有限公司

914503113307172076

赵旭东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谢思琴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7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8号

桂林得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桂林得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450300MA5LAJUU8M

叶子豪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得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8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9号

桂林市凯斯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桂林市凯斯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91450311MA5N646Q1L


毛梦嫒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凯斯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15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0号

当事人:桂林宝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P6A3X88

住所: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草底村委会草底村(草底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王光亮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2025年9月22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草底村委会草底村(草底村委会旁)的桂林宝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草底村委会负责人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村委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宝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1号

当事人:桂林市力航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81197406D

住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桂阳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瑞荣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5年9月19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桂阳公路的桂林市力航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云塘村委会负责人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村委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力航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2号

当事人:荆州市庆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雁山区分公司                            

资格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MA5QG8148Q

住所:桂林市雁山区大雁路398号桂林融创国际旅游度假区漓江后海商业步行街B-2005、B-2006、B-2003商铺

法定代表人:薛盛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2025年9月22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桂林市雁山区大雁路398号桂林融创国际旅游度假区漓江后海商业步行街B-2005、B-2006、B-2003商铺的荆州市庆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雁山区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经桂林融创汇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已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桂林融创汇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荆州市庆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雁山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3号

当事人:桂林市卡拉奢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MAA7M4CM9Q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路口新小水村

安置房3栋3-1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2025年9月22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路口新小水村安置房3栋3-1的桂林市卡拉奢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委会负责人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村委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卡拉奢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4号

当事人:桂林市卡拉元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MAA7M19W3N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路口新小水村

安置房3栋3-1

法定代表人:靳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2025年9月22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路口新小水村安置房3栋3-1的桂林市卡拉元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委会负责人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村委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卡拉元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7                 

当事人:桂林市谢思琴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3307172076

住所:桂林市雁山区桂林理工大学创业基地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方式:***********    

2025年9月19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桂林市雁山区桂林理工大学创业基地二楼210室的桂林市谢思琴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经桂林理工大学创业基地工作人员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桂林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谢思琴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8

当事人:桂林得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AJUU8M

住所:桂林市雁山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创新创业基地分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子豪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方式:***********   

2025年9月19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桂林市雁山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创新创业基地分中心的桂林得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经桂林理工大学创业基地工作人员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桂林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得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09    

当事人:桂林市凯斯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MA5N646Q1L

住所:桂林市雁山区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创新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毛梦嫒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方式:***********  

2025年9月19日,我局在清理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活动中,对企业住所为桂林市雁山区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的桂林市凯斯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地址有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相关招牌或广告,并未发现该企业,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经桂林理工大学创业基地工作人员陪同检查见证,该企业不在此处经营。

我局认为,在注册的企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和桂林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开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处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该企业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该企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和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凯斯蒂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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