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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5〕111号
当事人:雁山区华顺惠民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11MA5N2PK2XM
经营场所: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柘木新市场1号门面
经营者:杨明月
身份证号码:4****************7
2025年9月30日,本局接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Q25-ZJ0040、Q25-ZJ0041),报告显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5年8月27日在位于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柘木新市场1号门面监督抽检的雁山区华顺惠民购物广场销售的语文簿、作文簿,经抽样检验,封面、封底纸张定量、内芯定量、内芯D65亮度项目不符合QB/T1437-2023《课业薄册》《2025年儿童用品质量桂林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LJD20250922003)(编号:GLJD20250922005)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5-ZJ0040)(报告编号:Q25-ZJ0041)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销售的作文簿、语文簿是从叠彩区兴源百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3MA5MD7UU2M)采购,其中作文簿采购587本,单价为0.268元/本,金额为157.32元,已销售48本,售价为0.4元/本,用于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检15本(3本留存),剩余524本;语文簿采购876本,单价为0.268元/本,金额为234.77元,语文簿已销售29本,售价为0.3元/本,用于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检15本(3本留存),剩余832本,据当事人称实际经营活动中会打折售出。以上经计算违法所得为8.02元,货值为497.6元。2025年10月23日,本局对销售的作文簿、语文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桂雁市监强制〔2025〕22号)共计1356本,其中作文簿524本、语文簿832本。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Q25-ZJ0040、Q25-ZJ004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LJD20250922003)(编号:GLJD20250922005)及送达回证,证明销售作文簿、语文簿不合格已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对抽检结果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处理相关事项;
5.叠彩区兴源百货经营部进货单据及叠彩区兴源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来源;
6.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7.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及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事实;
8.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扣押。
2025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雁市监罚告〔2025〕11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零贰分(¥8.02);
2、没收不合格作文簿524本、语文簿832本;
3、处货值一倍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柒元陆角(¥497.6)。
以上总计罚没款伍佰零伍元陆角贰分(¥505.62)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雁山支行,凭回单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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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贰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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