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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0260204

2026-02-04 10:05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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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6〕1

被处罚单位:

经金荣烟花爆竹店

址:

雁山镇雁山中路农村市场东50米

法定代表(负责人):

经金荣

联系电话:

150*********

身份证 号码:

*****************

   务:

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127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你店有积极协调退回剩余的尾货以及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积极处理相关隐患的情节,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减轻情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罚款 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 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雁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132575052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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