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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应急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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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经金荣烟花爆竹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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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雁山镇雁山中路农村市场东5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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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负责人): |
经金荣 |
联系电话: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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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 |
职 务: |
主要负责人 | |||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你店有积极协调退回剩余的尾货以及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积极处理相关隐患的情节,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减轻情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罚款 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 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雁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13257505216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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