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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应急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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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桂林市雁山区永发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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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委社门岭村左邻村道右邻刘红卯的住房的一层第1、2、3间门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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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311MAE5X7L0X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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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负责人): |
李长东 |
联系电话: |
1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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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 |
职 务: |
主要负责人 | ||||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单位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证据: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五条(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合并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 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雁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13257505216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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