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0260305

2026-03-05 17:28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6〕9

被处罚单位:

周盛英

址:

雁山镇雁山中路农村市场东50米

法定代表(负责人):

周盛英

联系电话:

1**********

身份 证号码:

******************

   务:

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222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调查。经调查,你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具有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等情节,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00),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 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雁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132575052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3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