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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市监处罚〔2026〕11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11MAEWYM7P6H
经营场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云塘村委云塘新村左邻关子中右邻秦桂飚的房屋2.3层
经营者: 李丽娟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2025年12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桂林市雁山区广禾堂养生保健店在介绍服务项目时使用中医医疗用语。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云塘村委云塘新村左邻关子中右邻秦桂飚的房屋2.3层的桂林市雁山区广禾堂养生保健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招牌为“广和堂推拿足疗采耳精油开背”,抖音店名为“广和堂按摩足疗采耳官方号”在抖音平台对服务项目“舒筋活络推拿/按摩(不含精油)45分钟”概览标有“部位头部、时长45分钟、功效舒筋活络、缓解疲劳”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没有广告费用。当事人无法提供服务项目“舒筋活络推拿/按摩(不含精油)45分钟”所宣传的功效“舒筋活络、缓解疲劳”的相关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主体资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经过;
5.证据提取单7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介绍服务项目时宣传功效舒筋活络使用中医医疗用语,构成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其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第3部分:治法》(修订版)内容3.8.3.1“舒筋和络 舒筋通络 运用具有舒筋活络、缓急止痛等作用的方药或相关疗法,以治疗邪伤筋脉、劳伤筋脉等所致病证的治法。”的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雁市监罚告〔2025〕158号),告知该店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该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经复核,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市监规〔2023〕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因此不列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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