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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应急罚〔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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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桂林市雁山区喜弟烟花爆竹批发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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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草坪街税专门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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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311MAA7EJ3GX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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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负责人): |
赵连旺 |
联系电话: |
1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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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4503************* |
职 务: |
主要负责人 | ||||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证据: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 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雁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13257505216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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