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0260313

2026-03-13 12:12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6〕14

被处罚单位:

桂林市雁山区喜弟烟花爆竹批发部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草坪街税专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311MAA7EJ3GXA

法定代表(负责人):

赵连旺

联系电话:

187*********

身份证 号码:

4503*************

   务:

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224日对你单位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行为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证据: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大写:壹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 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雁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132575052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31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