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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标 题]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雁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雁政规〔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8日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有 效 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驻雁山各单位:
为充分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2〕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档次每人每月均提高20元,分别为A类由660元提高到680元,B类由510元提高到530元,C-1类由410元提高到430元,C-2类由260元提高到280元。
二、城乡特困: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月由980元提高到1005元;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统一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由580元提高到1005元。
三、新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依照上级相
关规定。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