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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雁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是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2〕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下发的。
我区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是从2020年6月1日开始参照桂林市标准执行,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300元。农村特困供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0元,城市特困供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
2021年12月,我区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00户2300人,城乡特困对象268户268人。2021年度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895.261万元, 城乡特困供养资金187.878万元。2021年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平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10元。2022年11月,我区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80户2630人,城乡特困对象234户234人。2022年1-11月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080.2032万元,城乡特困供养资金163.518万元,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平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10.36元。
三、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文件依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2〕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四、我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确定的方法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的依据
截止11月30日,全区城市低保1280户2630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410.36元/月、人。经测算,计划把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档次均提高20元,分别为城市低保A类由660元提高到680元/月、人,B类由510元提高到530元/月、人,C-1类由410元提高到430元/月、人,C-2类由260元提高到280元/月、人;提标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430.36元/月、人。
(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的依据
截止11月30日,城市特困人员7人,供养标准98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227人,供养标准580元/月、人。因我区自2021年4月起已在全区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文件要求,特困供养标准需按照不低于桂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70元的1.3倍进行提标。因此,计划把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转为城市特困供养标准,均统一提高到1005元/月、人。
(三)2022年我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确定
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桂林市的低保标准,建议将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770元/月、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转为城市特困供养标准,均统一提高到1005元/月、人。
五、我区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后所需经费测算
根据以往资金下拨的原则,上级下拨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是根据当地低保和特困供养人数和自治区统一的人均补助水平来确定,不考虑当地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六、意见采纳情况
该通知征求了我区相关部门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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