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3-12 17:15     来源:雁山区政府办     作者:雁山区政府办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7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市政办〔2023〕36号)要求,各县区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和公布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我区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工作,公布了《桂林市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市雁山区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二、重要意义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防止部门和个人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实施许可,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及区委编办、区档案局、区新闻出版局、区委统战部4个党委工作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等21个政府工作部门,市税务局等2个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市雁山区单位,以及5个乡镇(街道),涵盖我区实施的256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桂林市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254项,《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市雁山区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2项。清单包含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要素,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四、清单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新增和增加事项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根据自治区直接下放和委托实施情况,《桂林市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加认领实施“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审批1个事项。

(二)取消和减少事项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取消“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3个事项。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事项由沿海地区实施,《桂林市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减少认领实施该事项,该事项在《桂林市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名称为“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三)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调整情况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2个事项的区级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调整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动办)”。

2.“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3个事项的区级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调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机关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实施机关由“区市场监管局(部分权限按市级直接下放实施)”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由“区市场监管局(部分权限按市级直接下放实施)”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下放市级实施的权限)”。

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教育局”调整为“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中的“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部分权限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下放实施)”;

7.“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删除,县级不再实施。

8.“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委统战部(初审)”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部分权限按自治区侨办直接下放实施)”。

9.“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10.“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受理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并逐级上报)”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并逐级上报)”。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应急管理局(受自治区应急厅委托实施)”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自治区级部分权限)”;“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应急管理局”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自治区级部分权限)”。

1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农业农村局”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农业农村局(部分权限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接下放实施)”调整为“市农业农村局(部分权限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接下放实施)”。

13.“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区交通运输局”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中的“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区交通运输局”。

(四)事项名称调整情况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五)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2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作出调整,调整内容与国家清单、广西清单保持一致。

(六)其他调整情况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高铁(桂林)广西园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2020〕1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2021〕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2021〕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第二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2023〕15号),对有关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在《桂林市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进行备注明确。

(本文件由桂林市雁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73-8990691)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