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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9-23 08:00     来源:雁山区政府办     作者:雁山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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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桂林市雁山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结合雁山区工作实际,制定桂林市雁山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 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4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框架

桂林市雁山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共六章22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法律责任、附则。

四、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桂林市雁山区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其中宽度不足1.2米的核载不得超过2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

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自)用船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船名牌。

(四)农(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方可航行。

(五)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对农用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防污染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区漓管办负责协调海事管理机构指导开展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配合实施农(自)用船舶与运输船舶之间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财政局、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漓管办)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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