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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桂林市雁山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结合雁山区工作实际,制定《桂林市雁山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 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4〕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框架
《桂林市雁山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共六章22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法律责任、附则。
四、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桂林市雁山区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其中宽度不足1.2米的核载不得超过2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
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自)用船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船名牌。
(四)农(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方可航行。
(五)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防污染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要求。
(六)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区漓管办负责协调海事管理机构指导开展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配合实施农(自)用船舶与运输船舶之间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财政局、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漓管办等)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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