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桂林市雁山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2025-12-30 10:00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林市雁山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 号)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指导各县区编制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规划许可提供支撑。

二、出台目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要求,为规范管理雁山区乡村地区建设活动,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雁山区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定位。本管理规定是实现村庄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批准后,作为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规划建设等的管理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雁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控,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村民住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发展等项目。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需要特殊管控的村庄,本管理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从严执行。乡村地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依据本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地区已编制审批村庄规划的区域,以村庄规划作为用途管制及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或结合本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

(三)成果内容。本管理规定包括六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确定本管理规定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村庄概况及引导控制,简述雁山区村庄分类情况及各类村庄的发展指引;第三章为底线管控,落实传导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明确各行政村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第四章为用地布局,主要针对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和乡村产业的用地布局提出指引和管控要求;第五章为建设控制,主要对村庄建设用地、建筑临距、建筑高度、建筑风貌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建设提供引导和控制要求;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本管理规定的动态实施、解释权和有效期限等。

(四)编制形式。本管理规定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为编制主体。本管理规定印发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本管理规定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由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按程序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现有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有修改更新,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要求。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