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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补贴】雁政办发〔2024〕1号关于印发2024年雁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1-16 17:10     来源:雁山区政府办     作者:雁山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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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雁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2024年雁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按时依规完成2024年雁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严控耕地“非粮化”,遏制耕地撂荒,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各乡镇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责任分工

(一)区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商区财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牵头组织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区财政局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补贴政策绩效考核、信访受理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重点工作

各乡镇,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登记、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把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雁山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

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承包耕地的农户(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二)明确补贴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暂未完成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后,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因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进出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且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耕地,可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对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严格奖惩措施。一是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止面源污染工作相结合。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二是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补贴资格。

(四)统一补贴依据和标准。我区在2024年度执行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补贴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对本区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本区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补贴标准按自治区下达资金总额和地方确定农户实际补贴面积后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据实测算补贴标准,并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按审定标准核发补贴。

(五)核实补贴面积。各乡镇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早安排、早部署,各村主动报送已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及农户信息到对应乡镇。收到各村上报的农户信息、补贴面积后,乡镇及时组织人员进村核实面积,加强补贴面积的核实工作指导,处理补贴面积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有变更或核减面积的要农户签字、村委盖章。若农户不愿签字,可由村委盖章;村委不愿盖章,就向自然资源部门等收集土地征用证明,将扣减面积公示后上报。

(六)规范补贴面积登记。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并将补贴数据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网址:59.211.201.147)”(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在“一卡通”系统补贴登记中,所有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应统一登记在“确权登记面积”栏,以便准确汇总统计数据。

(七)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通过“一卡通”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调整后的面积有农户签字的就不需进行第二次公示,如果农户不签字,就进行公示,公示时注意拍照留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向区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审核。各乡镇要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补贴面积上报。

(八)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并邀请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工作;要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区级补贴面积数据大于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数据的,要倒查各乡镇补贴面积情况并书面说明原因。

(九)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统筹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和2024年资金用于测算全区补贴标准,并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进行书面批复,同时在“一卡通”系统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十)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一项惠农工程,事关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区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本区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准确按时发放到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强化组织实施,及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及时开展培训工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等工作都必须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操作,各部门、乡镇要及时组织相关业务干部开展“一卡通”系统的操作培训。“一卡通”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运维团队,联系电话:0771—5331541、0771—5331548、0771—5331613、0771—5331614。

(三)加强监管和指导。各乡镇,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印发宣传手册、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提高政策知晓度。乡镇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获得农户理解和支持。通过政策宣传,发挥好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五)完善档案管理。区、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收集本辖区内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以村为基本单位),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区、乡镇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及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汇总所辖乡镇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于2024年7月2日前将本辖区补贴资金发放书面总结同时报送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各乡镇要及时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各乡镇于2024年9月20日前将2024年工作总结(含补贴资金结余情况)材料和项目绩效评价同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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