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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雁山区草坪回族乡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雁山区草坪回族乡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19〕84号)要求,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市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雁山区草坪回族乡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雁山区草坪回族乡草坪村民委员会河泊源村民小组(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
|
雁山区草坪回族乡草坪村民委员会河泊源村民小组 |
集体 |
0.3837 |
0.2097 |
0 |
0.1587 |
0 |
0 |
0.0153 |
- |
- |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总金额 (万元) |
|
雁山区草坪回族乡草坪村民委员会河泊源村民小组 |
水田 |
0.2097 |
84.1500 |
17.6463 |
|
有林地 |
0.1587 |
84.1500 |
13.3546 | |
|
田坎 |
0.0153 |
84.1500 |
1.2875 |
(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9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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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21年5月12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8号,联系电话:0773—2827502,0773—2811614),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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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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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草坪回族乡草坪村民委员会河泊源村民小组 |
2021年5月1日之前 |
雁山区草坪回族乡草坪村民委员会 |
2021年5月12日之前 |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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