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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2020-01-02 10:05     来源:雁山区文体旅游局     作者:雁山区文体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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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文化阵地管理,切实维护好、管理好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固定财产,确保村(居)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权益,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设备由乡镇统一负责管理、县文化部门监督的管理机制。各包村(社区)干部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居委)会主任为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台账管理

第三条活动中心室内的设施设备要专人保管,建立固定财产登记薄,台账清楚、资料齐全。新购设施设备及时登记,物品实际数量与记录相符合。易损耗器材要定期补充,保证中心文化服务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条可移动器材要有专室存放,专人保管。器材存放规范有序,特殊器材有专用设备存放,贵重器材可由中心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室要做到安全、方便、整洁。

第五条各种器材使用时要注意安全,容易造成伤害的器材不要让老人、小孩搬运。正常使用器材登记制度,有器材借还和损坏赔偿的制度。

第六条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或管理员调整变动时,严格实行财产移交制度,移交工作在镇政府、村(居)两委与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做到手续齐全、账物清楚。对损坏的财产、设备由使用人予以修复或赔偿;对丢失、腐朽的财产做变更登记,并予以说明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房屋、场地、设施和使用要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手续,资料齐全。村(社区)文化基建、修缮项目必须报市文体局批准,获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并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质量责任书。

第八条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内各专用功能室使用时必须把门打开,确保通道畅通。

第九条购置各种设备,要保证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杜绝三无产品。安装设置合理,确保安全适用。

第十条加强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员负责中心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的定期安检与保养维护,发现故障,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报请检修,确保设施设备牢固安全。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合理布置在中心的四周,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与设备主要为党员群众开展学习、培训、议事、文化娱乐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在不影响中心正常活动的前提下,兼顾党建、卫生、科教、扫盲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但不得在中心进行影响文化建设的活动。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所有场地、设施、设备须按规定使用,一律不准出租,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借用,室内外严禁存放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其他设备或物品。确需出租、出借、存放的,须经村(社区)“两委”讨论同意后报县文体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村(社区)中心室内场地设施须有固定开放时间,规定每周定时开放时间不得少于4天。

第十五条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做好阵地设施布置,内外环境保持干净整洁,使用后要及时整理,保持服务环境整洁卫生。不准乱扔垃圾和乱堆乱放杂物,院内严禁圈养牲畜,未经县文体局或镇政府同意,院内一律不准私自建房,违者强行拆除或予以收公。

第十六条加强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管理。各种设施设备应按规范要求使用、操作、保养,长期不使用设备应定期开机检测,信息共享工程设备应由专业人员维修。

第十七条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是广大群众的精神家园,严禁在活动室内酗酒闹事和赌博,严禁播放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品。若出现各种违法行为,要严究村(社区)支书、村(社区)主任与管理员的直接责任。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乡镇文化站要定期对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进行例行检查,每月一次,并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检查情况。驻村(社区)或包村(社区)领导要不定期的对村(社区)阵地进行检查,每两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向乡(镇)街道党委汇报村(社区)活动室管理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村(社区)两委会按期召开各种会议和村(居)民议事活动,把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场地设施管理纳入每年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作为兑现村(社区)两委目标责任书与文化协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内设置设施设备使用宣传栏和财产管理制度公开栏,公开的内容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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