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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2020-01-09 14:05     来源:雁山区文体旅游局     作者:雁山区文体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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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下列活动:歌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体育比赛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防范

第五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防火灾、防建筑事故、防垮塌、防踩踏、防自然灾害、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防黄赌毒”等“十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范机制。

第六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不得举办活动。

第七条火灾事故预防安全管理。落实定期检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消防器材检测和维护记录是否完整、紧急疏散标志是否明显、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加强文化服务中心内部用火、用电、燃气的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加强文化活动现场的防火、防爆、防雷、防电等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全程监管。

第八条建筑事故和垮塌预防安全管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前,应完成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文化活动有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舞台、看台搭建施工单位须具备建筑工程国家认可资质,举办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操作程序和规范管理要求,预防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发生垮塌事故;加强建筑事故隐患预防、排查整改和定期维护、修缮等工作。加强文化服务中心周边的危岩、孤石、崩塌岩体、断裂坡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不稳定迹象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不发生垮塌事故。

第九条大型文化活动预防踩踏事故管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公安部门批准,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管并按照公安部门的指挥和要求做好安保工作;预测人数,当活动聚集的人群超过预测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大型文化活动现场要分区管控,入场出场等人群流动,必须是单向分流,次第前进,不得无序运动:所有易发生深路事件的高危地点,比如台阶、复杂地形、装有玻璃的建筑物等附近,都应当设立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值守。

第十条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管理。根据当地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的预警部署,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对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暴雨、山洪、泄洪、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暴雪、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防范,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做好预防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检查预防自然灾害的工作,发现并整改隐患、漏洞,实施自然灾害防范责任制,制定抢险救灾预案,发现灾害,率先对管辖范围自行抢险救灾,同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管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组织文化活动应当制定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识别和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熟练掌握应对处置方法,切实提高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的防范能力;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或其他可疑物品进入;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时,应注意观察,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对“黄赌毒”的防控管理。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政府扫除“黄赌毒”的决心、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等职能部门做好防控“黄赌毒”工作;严禁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2.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3.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4.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5.通过宣传海报、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6.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8.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10.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文化服务中心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2.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应急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5.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

6.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7.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参加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2.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3.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不得投掷杂物;

4.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章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成立本地区应急救援小组(具体根据当地情况待定),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第十八条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及时报告上级,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或119报火警求助。

第十九条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负责指挥调动现场的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ー条接受并协助政府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二条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上报有关上级部门,争取尽快批准恢复场所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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