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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
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取消、调整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事项(共六项)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二)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时限已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六)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和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二、切实做好取消、调整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规定,上述六项审批事项依法取消、调整审批。
(二)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依法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要切实做好依法取消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三)及时调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政务系统修改工作,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措施,确保相关事项调整到位、监管到位,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桂林市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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