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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既是生态环境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关系养殖户切身利益,关系食品供应安全,社会普遍关注。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持续开展,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调整成为了迫切需要,依法依规划定和调整禁养区。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一、2016版中心城区禁养区实行至今未满五年,为何这时做出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及时对我市中心城区禁养区依法依规做出调整。 二、为何要剔除限养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编制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严禁划定限养区。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作为此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依据是否合理? 合理。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协商后,做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可以作为此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依据使用的结果。 四、如何做到在保护桂林生态环境安全的同时,也能保护各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 新版《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对此作出相关要求,对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确需关闭的,应给予合理过渡期。 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标准是什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的规定和我市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羊年出栏≥500只,种羊存栏≥300只; 4.肉鸡年出栏≥50000羽,蛋鸡存栏≥10000羽; 5.肉鸭年出栏≥25000羽,蛋鸭存栏≥5000羽; 6.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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