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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关于划定桂林市雁山区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告

2022-03-21 09:10     来源:雁山生态环境局     作者:雁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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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市政规(2020)5号)有关规定要求,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安全,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现将雁山区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划定区域

本次划定区域为桂林市中心城区,以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中心区域为主。

(一)桂林市中心城区城镇建成区禁养区。包括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及雁山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桂林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水库饮用水保护区等及外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桂林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河流禁养区。包括城市内河流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控制区域,含漓江500米范围内区域(漓江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参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要求),桃花江、小东江、訾洲河、相思江、良丰河、宁远河、南溪河、瓦窑河、灵剑溪、乌金河、东(西)干渠等其他支流200米范围内区域。

(五)桂林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六)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禁养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需关闭的,可以给予合理过渡期;需搬迁的,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三)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有效期五年。2016年7月8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养区红线的通告》同时废止。

四、监督举报电话:0773-3901072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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