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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桂市雁环责改字〔2024〕2号
桂林市雁山区有才畜牧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11MA7ART793D
住所: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付中村委会街底村第七组见嵅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有才
2024年7月17日,我局联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单位位于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付中村委会街底村第七组见嵅坪的经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在该养殖点建有养殖场占地4669平方米,建设养殖棚3座,从事生猪养殖。根据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八乱”整治工作的督查函》(漓管督函〔2023〕39号),你单位养殖点位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2023年7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停止了养殖行为。2024年7月17日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于7月16日在原场地又开始从事生猪养殖,并且现存栏生猪2900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你单位属于畜禽规模养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市政规〔2020〕5号),该位置为禁养区划定区域。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和视频,《关于“八乱”整治工作的督查函》(漓管督函〔2023〕39号)、《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桂市雁环责改字〔2023〕2号)、营业执照、动物检疫证明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停止养殖,并做好养殖废水、废渣污染防治及风险防控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报经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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