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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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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及链接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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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平板氧化铝产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雁审〔2023〕8号 |
2023年12月8日 |
桂林精研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奇峰创业园DN-20地块1号标准厂房 |
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3-3550902,通讯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区政府327室,邮编:5410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版)关于《平板氧化铝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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