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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德明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桂林市雁山区德明外国语学校
学校地址:国道桂阳公路22公里处。
第二条 学校性质:桂林市雁山区德明外国语学校是投资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奉行“让每一个孩子体验成功、为每一个学生量身打造、给每一个家庭增添快乐”的教育理念,强化双语教学和计算机教学,突出德育,注重美育与心理教育,使办学有特色,学生有特长,教学有特点,将学校办成理念现代化、管理科学化、教育优质化的汉英双语教育学校。
第四条 办学规模:学校现有小学部分。小学校区按可满足1200人口的适龄学生就读小学的办学规模设置小学。学校建设规模为:6个年段,每个年段5个班级、每个班级40人;幼儿园校区和小学校区合计总在校生1500人,校舍各类用房建筑面积16000多平方米,校园用地20亩,预计学校建设总投入将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桂林市中南大自然艺术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6日取得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450311000000427(1-1)号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现公司将投入2000万元对自有房屋以及园区进行装修及设施设备投资建设学校。
公司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公司拟投入350万元作为学校经费来源。
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德才兼备、具有远大抱负和勇于担当责任的时代新人。本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第二章 分则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学校是经桂林市雁山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小学部分,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党组织建设及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桂林市雁山区德明外国语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支部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具体实施工作。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 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校长、书记、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干部,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董事检查委员会等内部机构和中层领导教育教学部门,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校长办公室及人事、德育、教导处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共青团负责人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学校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部机构负责人当中的中共党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监察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桂林市中南大自然艺术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苏武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成员包括学校举办者及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董事的任期为三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干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并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子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二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有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三十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桂林市中南大自然艺术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拟投入350万元作为学校经费来源。
(二)学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抽逃出资款,也不侵占和私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做到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桂林市中南大自然艺术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前,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后经2023年3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桂林市雁山区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修订后的章程报上级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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