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雁山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06-29 13:05     来源:雁山区应急局     作者:雁山区应急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雁山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GLYS/YA-2022-1)

二0二二年四月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3.1总体依据

1.3.2自然灾害

1.3.3事故灾难

1.3.4公共卫生

1.3.5社会安全

1.4风险辨识和评估

1.5 应急资源分析

1.6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6.1突发事件分类

1.6.2突发事件分级

1.7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局员会及其成员

2.2 办事机构

2.2.1雁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2.2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2.3 专家组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5 应急局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2.5.1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5.2雁山区委宣传部

2.5.3雁山区财政局

2.5.4雁山区发改局

2.5.5雁山区农业农村局

2.5.6雁山区民政局

2.5.7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2.5.8雁山区卫健局(雁山区疾病控制中心、雁山区红十字会)

2.5.9雁山区林业局

2.5.10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11雁山区自然资源局

2.5.12雁山区生态环境局

2.5.13雁山区交通运输局

2.5.14雁山区教育局

2.5.15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5.16雁山区工信局

2.5.17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

2.5.18雁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5.19雁山区雁山区水利局

2.5.20雁山区信访局

2.5.21雁山区畜牧局

2.5.22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23雁山区粮食局

2.5.24雁山区气象局

2.5.25雁山区市场监管局

2.5.26电力公司

2.5.27人民银行雁山区支行

2.5.28电信(移动、联通)

2.5.29街道办事处、各乡镇

2.6基层应急机构

2.7应急联动机制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隐患排查登记

3.1.2检查监控与隐患整改

3.1.3预测

3.1.4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制度

3.2.2预警级别

3.2.3预警发布

3.2.4预警响应

3.2.5预警信息解除

3.2.6预警信息传播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4.1.2 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报告

4.1.3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

4.1.4报告时限

4.1.5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报送

4.1.6信息通报

4.2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4.3.1 启动应急预案

4.3.2联合应急响应

4.3.3 涉外应急响应

4.3.4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急响应

4.3.5 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研判决策

4.4.2 应急指挥中心启动

4.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长

4.4.4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

4.4.5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条件

4.4.6 现场指挥部成立通报

4.4.7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4.5处置措施

4.6扩大应急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信息发布

4.8.2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和总结

5.5恢复与重建

6.保障措施

6.1指挥、通信、信息保障

6.1.1应急指挥保障

6.1.2应急通信保障

6.1.3应急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2.3应急救援突击队伍

6.2.4社会应急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经费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基本生活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社会治安保障

6.9气象服务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公共设施保障

6.12 市场秩序保障

6.13 人员防护保障

6.14 技术储备保障

6.15 法纪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附则

附件

1、雁山区各类应急物资清单

2、各类应急队伍基本情况表

3、雁山区已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情况统计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雁山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雁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对雁山区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是指导雁山区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红线意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2)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3)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雁山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5)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6)匹配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7)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8)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3 编制依据

1.3.1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桂政发[2008]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04]180号)

◆《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2自然灾害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第14号[20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主席令第48号[20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主席令第48号[20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主席令第39号[20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第87号[2018.1])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公报2012第28期[2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10])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号[1989.1])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17.12])

◆《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国家防汛办公室办旱[1997]56号)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3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63号[201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法》(桂政办发[2017]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号[2018.9])

◆《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

◆《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33-2014)、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SL666-2014)

1.3.3事故灾难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20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2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2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18.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1.3.4公共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20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主席令第83号 [2018.6])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3])

1.3.5社会安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第30号[2017.11])

1.4风险辨识和评估

雁山区突发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

(1)自然灾害风险:雁山区位于桂林市南部,东与灵川县相连,西与临桂区毗邻,南与阳朔县交界,北与象山区、七星区接壤。

雁山区易发生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如大风、暴雨、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农作物、森林病虫害发生几率较高;雁山区境内多山地,为典型岩溶地区,具有发生坍塌、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风险;雁山区有16条河流5座水库,主要河流有漓江、良丰河、古桂柳运河等,良丰河从临桂区六塘镇流入,经浪石圩、安门山等进入漓江,全长约35Km,良丰河上游临桂区南边山乡境内有大江水库和小江水库,暴雨或垮坝易引发良丰河沿岸内涝、洪灾,漓江发源地为猫儿山,流经兴安、灵川、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后进入雁山区,漓江集雨面积大,历史最高洪水位达158m,良丰河入漓江口段及大埠乡黎家等有暗河与漓江相通的区域存在洪水倒灌危害;雁山区森林覆盖率高,发生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较大。

(2)事故灾难风险:雁山区内有桂阳公路、桂竹公路、桂磨公路并行,另有桂梧高速、灵三绕城高速公路、永雁二级公路穿过,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近年来,雁山区工业企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等各类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危化企业与文旅项目的上马和投入使用以及万达文化旅游城大面积的建设项目开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更难避免;同时,由于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人们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薄弱,加之雁山区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公共聚集场所的不断增加,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沉船、触电、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等更容易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3)公共卫生风险:近年来,雁山区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也偶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此外,雁山区有多所院校,人员众多,高温天气、干旱、内涝、洪灾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风险:随着雁山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土地、山林的归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和村民纠纷、械斗;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群众的不满;劳资纠纷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给雁山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1.5 应急资源分析

(1)应急人力资源:雁山区现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1支,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支,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1支,驻雁山区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救援队伍2支。

(2)应急物资和装备:根据雁山区的人力资源、物力和财力状况,在通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方面基本满足应急所需。雁山区人民政府计划每年投入资金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购置,建立雁山区应急物资和装备台帐。

1.6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6.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大风、暴雨、龙卷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医源性扩散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组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见附件2),分别由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指挥处置,雁山区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并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指挥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置。雁山区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并按桂林市人民政府的指挥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具体分级标准按桂林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雁山区负责处置。具体分级标准由雁山区专项应急预案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突然发生在雁山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雁山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需要由雁山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局员会及其成员

(1)雁山区人民政府设立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局员会(以下简称雁山区应急局),作为雁山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①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乡镇、各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②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雁山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③决定启动预警和雁山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组织力量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雁山区域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雁山区应急局主任由雁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区长和雁山区人武部政委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担任。

(3)雁山区应急局成员单位: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雁山区委宣传部、雁山区财政局、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雁山区农业农村局、雁山区民政局、雁山区应急管理局、雁山区卫健局、雁山区自然资源局、雁山区生态环境局、雁山区交通局、雁山区教育局、雁山区民族局、雁山区工信局、雁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雁山区水利局、雁山区信访局、雁山区司法局、雁山区人社局、雁山区市场监管局、武警雁山中队、雁山区交警大队、雁山区消防大队、良丰街道办事处、雁山镇、柘木镇、大埠乡、草坪回族乡人民政府等。

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局员会成立文件见附件。

2.2 办事机构

2.2.1雁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设置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雁山区应急办),作为雁山区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由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应急办主任,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各副局长,各相应职能局、良丰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职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应职能局、良丰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派。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局员会办公室成立文件见附件。

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负责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良丰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和雁山区直各部门向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反映的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重要问题。

(2)负责拟定雁山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指导雁山区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应急工作。

(4)负责雁山区应急事件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5)负责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6)负责雁山区直应急平台建设,制定雁山区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桂林市、自治区直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

(7)负责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8)负责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雁山区人民政府、雁山区应急局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雁山区区长或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副区长、雁山区人民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局长、雁山区人民政府相应直属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偶合事件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主要职责: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雁山区人民政府或雁山区应急局的指令,对雁山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雁山区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完成上级指挥部布置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雁山区应急局及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雁山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2)参加雁山区人民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参与雁山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为雁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各类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

(5)办理雁山区人民政府及雁山区应急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雁山区应急局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街道或乡镇政府、雁山区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雁山区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雁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名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雁山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雁山区相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雁山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雁山区应急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应急局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2.5.1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负责雁山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雁山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雁山区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雁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雁山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2)负责协调、指导雁山区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雁山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雁山区人民政府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2雁山区委宣传部

(1)归口管理雁山区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雁山区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3)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5.3雁山区财政局

(1)将雁山区直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将雁山区直负担的应急准备金在区长预备费和救灾资金中列支。

(2)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

2.5.4雁山区发改局

(1)电网停电事故,以及应急电力保障;

(2)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

(3)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2.5.5雁山区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2.5.6雁山区民政局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饮用水和食品、粮食等救助;

(2)避难场所的准备和确定;

(3)根据雁山区人民政府部署做好帐篷调配及配合征用临时避难场地;抚慰遇难人员家庭及配合处理善后事宜。

2.5.7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雁山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雁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拟订雁山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雁山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相关规程和标准。

(3)指导雁山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雁山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负责应急管理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雁山区应对一般事故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雁山区武警部队和基干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雁山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统筹协调雁山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雁山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雁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雁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和省、市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综合管理雁山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4)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6)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雁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7)贯彻执行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拟订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并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承担雁山区防震抗震指挥部日常工作。

(18)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19)完成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0)有关职责分工。

①与雁山区自然资源局、雁山区水利局、雁山区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a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雁山区总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雁山区应对一般事故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雁山区委、雁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雁山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雁山区自然资源局、雁山区水利局、雁山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承担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b雁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c雁山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d雁山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e雁山区自然资源局、雁山区水利局、雁山区林业局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以雁山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②与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雁山区直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a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雁山区直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雁山区直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b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雁山区直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雁山区直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c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d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期间由雁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2.5.8雁山区卫健局

(1)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

(2)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

(3)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支援,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开展募捐工作。

2.5.9雁山区农业农村局

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2.5.10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处置。

2.5.11雁山区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5.12雁山区生态环境局

(1)辐射事故;

(2)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

(3)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

2.5.13雁山区交通运输局

(1)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处置;

(2)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2.5.14雁山区教育局

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及儿童保障等。

2.5.15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2.5.16雁山区工信局

(1)组织重要工业物资的紧急调度以及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2)指导、协调雁山区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2.5.17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2)人质绑架;

(3)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

(4)爆炸及爆炸物恐吓;

(5)计算机病毒攻击;

(6)道路交通事故;

(7)恐怖袭击事件;

(8)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9)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

(10)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维护;

(11)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

(12)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2.5.18雁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

(2)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

(3)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5.19雁山区雁山区水利局

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2.5.20雁山区信访局

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5.21雁山区农业农村局

畜禽、渔业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控。

2.5.22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2.5.23雁山区市场监管局

(1)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2)电梯、锅炉、大型旅游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3)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

2.5.24街道办事处、各乡镇

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雁山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1)良丰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局员会或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雁山区应急局和良丰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雁山区人民政府及良丰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7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雁山区部队、驻雁山区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桂林市和雁山区双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隐患排查登记

建立雁山区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人员,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1.2检查监控与隐患整改

雁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个危险区域、各类危险源的分类分级管理、长效管理、检查和动态监控;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档案,全面推行风险评估;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立即或定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1.3预测

良丰街道办事处及各乡镇应急机构、雁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影响雁山区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雁山区应急办及雁山区相关部门。

3.1.4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

雁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分析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信息的部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3.2预警

3.2.1预警制度

雁山区应急办负责雁山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

雁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统一发布、多部门资源共享的原则,具体负责雁山区内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业务的实施,承担发布雁山区应急局员会审批同意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雁山区人民政府或经雁山区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自行审批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等。  

3.2.2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

(1)红色预警由雁山区应急局向桂林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桂林市应急办报请自治区应急局主任(自治区主席)或副主任(常务副主席)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局名义发布,或授权雁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2)橙色由雁山区应急局向桂林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桂林市应急办主任(市长)或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局名义发布,或授权雁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雁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自行审批发布,并报桂林市应急办备案。

(4)雁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雁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雁山区应急局、雁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雁山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应急机构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令雁山区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雁山区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管理相关信息报导;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雁山区应急局、雁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应急机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信息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雁山区应急局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雁山区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2)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3)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3.2.6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雁山区应急办负责雁山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良丰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应按规定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雁山区应急办。

4.1.2 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报告

(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雁山区应急信息报送平台和其它专门通信系统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雁山区应急办及雁山区相关主管部门。

(2)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雁山区应急办、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街、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专线电话等途径报警。

(3)建立和完善雁山区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有效实现雁山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无缝连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核实和综合研判,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咨询,评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雁山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桂林市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或区政府通报。事发街道或乡镇和雁山区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报告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

(4)雁山区应急办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雁山区人民政府及雁山区应急局,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5)实行突发事件信息即发即报、即收即报、核实续报的体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雁山区应急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事件由处置牵头单位或事发地街道或乡镇信息专报员承担。现场具体信息专报员确定后及时报告雁山区应急办和雁山区专项指挥部,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应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给雁山区应急办和雁山区专项指挥部,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6)雁山区应急办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雁山区应急局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雁山区应急局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桂林市应急办,并通知自治区外事侨务办、自治区台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续报。

4.1.3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初步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1.4报告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雁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一般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1.5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报送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雁山区应急局。

4.1.6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雁山区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县、区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雁山区应急局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直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雁山区应急办及时报请桂林市应急办。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或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迅速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收集现场信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雁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雁山区应急办报告。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雁山区应急局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在雁山区区外发生的涉及雁山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雁山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作好保护工作。

4.3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4.3.1 启动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雁山区应急办应与相关部门会商,根据突发事件初始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提出需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Ⅳ级事件,启动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Ⅲ级、Ⅱ级、I级事件,报请桂林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雁山区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4.3.2联合应急响应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雁山区外发生涉及雁山区的突发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雁山区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4.3.3 涉外应急响应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雁山区人民政府办、雁山区外事侨务办、雁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雁山区教育局、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雁山区应急局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4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雁山区人民政府和雁山区应急局报告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雁山区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雁山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区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向雁山区应急办报告,并由雁山区应急办通报相关县、区应急办。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5 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雁山区应急局和有关部门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雁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分管副区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雁山区区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雁山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6)及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请求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扩大响应。

雁山区应急办应及时将雁山区应急局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雁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雁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雁山区应急局报告,为雁山区应急局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雁山区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雁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和保障到位。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由雁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雁山区应急局报请桂林市应急局决定扩大应急,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研判决策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雁山区应急办根据主管部门以及雁山区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雁山区应急局决定。

4.4.2 应急指挥中心启动

雁山区专项预案启动后,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组成,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长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雁山区有关应急预案,由雁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雁山区应急办、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长原则上由雁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副指挥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公安、消防、武警部队、解放军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长。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街道或乡镇、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4.4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3)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4)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雁山区卫健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5)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雁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7)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雁山区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雁山区民政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9)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4.5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条件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4.4.6 现场指挥部成立通报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雁山区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和有关单位。

4.4.7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1)察看事件发生现场;

(2)组织人员救护;

(3)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

(4)传达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

(5)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

(6)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雁山区、街道或乡镇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具体处置措施依照雁山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雁山区应急局或事发地街道或乡镇应急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具体处置措施依照雁山区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扩大应急

当无法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雁山区应急局进行扩大应急。

(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雁山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其他县、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雁山区应急局应立即上报桂林市应急办。当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雁山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雁山区应急办要立即协调雁山区应急力量,全面开展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各项扩大应急响应。

4.7社会动员

雁山区应急局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雁山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雁山区应急局提请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雁山区应急办负责雁山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街道、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街道或各乡镇报请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街道或各乡镇决定并组织实施。

4.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信息发布

雁山区应急局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雁山区委宣传部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雁山区应急局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8.2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雁山区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雁山区委宣传部参加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雁山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雁山区应急局提出结束应急的申请。雁山区应急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街道或乡镇政府、雁山区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3)应急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或雁山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雁山区应急局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雁山区应急局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或乡镇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牵头,雁山区应急管理、公安、民政、卫健、生态环境、城管、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街道或乡镇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雁山区民政、人社、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雁山区卫健局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等由雁山区生态环境局、雁山区交警大队负责:市政设施维修等由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社会救助

(1)雁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与发放,安置好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雁山区民政局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捐款捐物,并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3)雁山区民政局要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雁山区审计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雁山区红十字会、雁山区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雁山区卫健局要组织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街道或各乡镇、雁山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调查、评估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雁山区应急局,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

6.保障措施

6.1指挥、通信、信息保障

6.1.1应急指挥保障

雁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雁山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各乡镇配合,建立雁山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各应急指挥岗位应明确接替顺序和人员,确保应急指挥连续。 

6.1.2应急通信保障

雁山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指挥保障。各通信运营商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街道、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通信的建议。以雁山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街道、乡镇、社(居)村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方式、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

雁山区机要局负责协调机要通信指挥保障。

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雁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要确保应急期间各救援组现场救援力量与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通信方式应建立应急备份。

6.1.3应急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雁山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完善雁山区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数据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雁山区综合消防大队建立雁山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雁山区应急局统一调用,承担综合救援任务。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2.3应急救援突击队伍

驻雁山区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雁山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雁山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6.2.4社会应急队伍

街道、乡镇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团雁山区委、雁山区红十字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雁山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街道或乡镇政府、雁山区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3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雁山区专项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雁山区交通运输局、雁山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2)雁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雁山区交通运输局调用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由雁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雁山区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征用方案和驾驶员应急准备措施启用方案参与辖区内救援。

(3)雁山区交通运输局与雁山区公安交警大队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4经费保障 

雁山区人民政府设置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雁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由雁山区应急办商雁山区财政局提出经费保障方案,经雁山区应急局审定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预备费,简化工作环节,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以及宣教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雁山区财政局应当予以保障。

事发地街道或乡镇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的资金需求。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6.5物资保障 

严格执行《雁山区区直应急物资储备调运制度》,保障应急所需物资。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基本救灾物资的实物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雁山区发改局、雁山区工信局、雁山区民政局、雁山区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掌握雁山区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所需的调动、投放工作,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雁山区卫健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应急药品、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等。雁山街道、各乡镇、雁山区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针对易发灾害和事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雁山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和检查雁山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物资储备。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必要时,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物资装备,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被征方不得拒绝。应急结束后,对征用的财产及时返还或恢复原状,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损毁灭失的,给予补偿。

6.6基本生活保障 

雁山区民政局、雁山区卫健局、雁山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医疗卫生保障 

雁山区卫健局负责掌握雁山区医院数量、医疗设备、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力量等应急救援资源状况,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医疗机构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根据需要,雁山区卫健局牵头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队或卫生防疫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雁山区红十字会负责日常救护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8社会治安保障 

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负责应急治安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突发事件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必要时,武警雁山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村(社区)应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联群控,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  

6.9气象服务保障 

雁山区气象局负责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对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测预报,必要时建立移动气象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街道办事处或各乡镇政府要规划建设和确定应急避难场所。雁山区住建局统筹,会同雁山区应急管理局、雁山区自然资源局、雁山区民政局、雁山区人防办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案。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1 公共设施保障 

雁山区交通运输局、雁山区工信局、雁山区住建局、以及供电、自来水、燃气、燃油、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供电、供油、供水、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雁山区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指导处理。

6.12 市场秩序保障 

雁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发改、公安等部门负责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6.13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种类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的安全。

6.14 技术储备保障 

雁山区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引进应急管理先进科技装备、技术。由雁山区应急办牵头,雁山区直有关部门参与,按照上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要求,规划建设应急指挥平台网络、基础数据库和工程技术人员数据库。

6.15 法纪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雁山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雁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雁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报雁山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向雁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雁山区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因处置突发事件措施不当、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雁山区应急办统一规划雁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检查指导重点行业的应急演练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单项应急演练。街道、各乡镇、雁山区直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演练方案报雁山区应急办备案。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安全逃生等应急演练。

7.2 宣传培训 

雁山区应急办会同雁山区委组织部、雁山区委党校、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把应对突发事件知识作为领导干部、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街道、各乡镇、雁山区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战斗力。在雁山区各类学校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教育。雁山区内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知识的公益宣传。

7.3 监督检查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雁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雁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以雁山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雁山区各类应急物资清单

序号

装备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位

主要用途

1

灭火装备

水罐车


1


2

抢险救援车


1


3

泡沫水罐车


1


4

云梯车


1


5

压缩空气泡沫车


1


6

干粉灭火器


20


7

破拆装备

启门器


1


8

绝缘剪断钳


2


9

木制堵漏


1


10

切割机


2


11

机动链锯


2


12

排烟机


1


13

缓降器


2


14

救生气垫


1


15

15米拉梯


1


16

机动消防泵


1


17

泡沫发生器


1


18

起重气垫


1


19

多功能挠钩


1


20

抛投器


1


21

洗消器材


1


22

液压破拆工具组


1


23

无火化工具


1


24

千斤顶


1


25

折叠担架


1


26

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


20


27

灭火防护服


20


28

消防指挥服


2


29

消防手套


20


30

消防水靴


20


31

消防安全带


6


32

消防安全钩


5


33

救生绳


2


34

救生照明线


1


35

护膝护肘


30


36

消防腰斧


30


37

消防空气呼吸器


12


38

空呼器备用钢瓶


10


39

隔热服


4


40

防化服


1


41

避火服


2


42

手提强光照明灯


6


43

消防呼救器


20


44

安全绳


30


45

防毒面具


10


46

消防救生衣


20


47

通信装备

3G单兵图传、

无人机


2


2、各类应急队伍基本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1

雁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郭鹏

15907876396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旁(区武装部大楼405办公室)

2

雁山医院

秦桂南

120、13317733852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街119号

3

市公安局雁山分局

谢强

110、15907739905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66号

4

雁山交警大队

蒋济健

122、15907739853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129号

5

雁山区民兵大队

王胜

13152588599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北侧

6

雁山区综合救援大队

余建勇

18174194968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8号

3、雁山区已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时间

事故等级

事故类别

受伤人数

死亡人数

事故发生单位

备注

1

2019.5.5

较大

火灾

38

5

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