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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 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应急指挥机构
2. 2日常管理机构
2. 3专家咨询组
2. 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 1监测
3. 2预警
3. 3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 1应急响应原则
4. 2应急响应措施
4.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 1后期评估
5. 2奖励
5. 3责任
5. 4抚恤和补助
5. 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 1技术保障
6. 2物资、经费保障
6. 3通信与交通保障
6. 4法律保障
6. 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 1名词术语
8. 2预案解释部门
8. 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流行并有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⑹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全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 上乡镇(街道),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周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乡镇(街道)。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3)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4)一周内在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周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学校、幼儿园及市政府重大活动接待宾馆、饭店发生食物中毒在3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0)桂林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鼠疫流行;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局部散发,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学校、幼儿园及市政府重大活动接待宾馆、饭店发生食物中毒在5例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府办主要领导与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健局、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市公安局雁山分局、雁山交警大队、政法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商投局、雁山生态环境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控制、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宣传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报道和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群众防范突发事件知识教育、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提高大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共媒体的管理,严禁违规报道和炒作。
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雁山分局密切关注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政法委做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事件。
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局和交警大队加强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及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商投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应急管理局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有关应急执法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商场流通领域可疑食品的调查、取证及查处。
雁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院前急救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病人,收集辖区内急救信息,指导、指挥和调度院前急救资源,确保伤员应急救护与转运。
2.4.2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健局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区卫健局。
d.乡镇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⑵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卫健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应急办、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区卫健局要保持与相临近县(市)、区的事件信息互通。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卫健委相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 任何人
(义务报告人)
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区卫健局
区人民政府 市卫健委
市人民政府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乡镇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健局和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区人民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依法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暂停导致职业中毒的作业,封存致毒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交警大队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村委会协助卫健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区卫健局
⑴组织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所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⑷督导检查:区卫健局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⑸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区卫健局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培训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和掌握卫健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⑹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⑺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卫健局负责协调)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上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派遣人员对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2.5 应急管理局
(1)在卫健局的协调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有关应急执法活动。
(3)协助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⑹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环节,成立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承担专项的应急任务。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在自治区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环节,成立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承担专项的应急任务。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健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区卫健局30分钟内协助市卫健委组织的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等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预防性服药、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桂林市卫健委和自治区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需要,提请桂林市卫健委和自治区卫健委帮助和指导。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乡镇政府、公安、卫健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
区卫健局应在30分钟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等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所协助市疾病预防中心和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预防性服药、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卫健委报告,必要时向桂林市卫健局提请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健委或自治区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全国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健委或桂林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或桂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卫健委。
5.2 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人民政府和卫健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健局、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监督所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⑴急救机构
建立以雁山区医联体南溪山医院为依托,各乡镇医疗单位为支点的急救网络。
⑵传染病救治机构
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区卫健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充实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具体分为疾病控制,中毒控制,卫生监督,医疗及急救等四类。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区卫健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区卫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健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由卫健局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6.2.2 经费保障
区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 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司法、卫健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乡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我区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等传染病。
旅游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因我区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此项业务由市疾控中心承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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