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雁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6-02-11 11:05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雁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6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雁山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雁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等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情况综合研判,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高温、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雁山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救援方案。

1.5.1预案体系组成

《雁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雁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为自然灾害救助而制定的专项预案,本预案尚需与《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1.5.2预案支撑性文件

(1)工作手册。是指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手册,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本预案涉及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编制相应的简明化工作手册,确保本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2)救援方案。是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等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雁山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指挥部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雁山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区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时,雁山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指导雁山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本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雁山区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牵头组织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现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科学考察,以及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以及地震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雁山区人民武装部:根据雁山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协调驻雁山区友邻部队加强应急演练并参加抢险救灾;协助雁山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雁山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要求,配合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主要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报道以及应急知识公益宣传;灾难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行新闻发布工作职责,按照“时、度、效”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雁山区发展改革局: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项目建设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提供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险警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雁山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协调雁山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雁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物资保供企业,落实雁山区生活物资市场保供工作,协调区域生活物资调运工作;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现象,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雁山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各区级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

雁山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雁山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市政府救灾资金支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上级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及时预拨资金,做好受灾地区灾害救助资金保障;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配套政策;负责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防灾避险演练;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雁山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协助制定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支持开展城乡住房、供水、供气等防灾减灾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房源安置城区转移群众;指导城区道路桥梁、照明、供水、供气、园林绿化、排水等工程重建;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和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保障转移群众用水用气。

雁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修复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公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畅通;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运输工具。

雁山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开展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水情、汛情灾害应急预案,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雁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以及畜牧和渔业养殖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作业渔船人员上岸避险;及时分配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推广和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理赔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局、防治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雁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协调医疗救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雁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系统内烈士陵园、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重点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雁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采购救灾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

雁山区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雁山区团委: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雁山生态环境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桂林供电局城南供电分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电力供应;保障转移群众用电。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4专家组

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工作组,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乡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开展本区域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雁山区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雁山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本辖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救助响应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街道)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2个小时内向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雁山区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田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各涉灾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给应急管理部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4.2.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雁山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2.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雁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级、二级响应由主任统一组织、领导,三级响应由副主任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雁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2万人以上;

(5)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报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雁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雁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及邀请区专家委员会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助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指挥部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指挥部组织由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涉灾部门组成的灾情统计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要支持的事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雁山区财政局、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雁山区财政局、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雁山区人民政府协调上级直管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雁山区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雁山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雁山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雁山区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雁山区教育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城乡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雁山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等工作。雁山区发展改革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雁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雁山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协调并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雁山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向区内外各界发出救灾援助倡议。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雁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会同雁山区民政局、文明办、总工会、雁山区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雁山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雁山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召开新闻宣传。雁山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雁山区网络舆情管理中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雁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6~8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以上,1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指挥部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主任(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指挥部主任决定。

5.2.3 响应措施

指挥部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及邀请区救灾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雁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指挥部副主任或雁山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雁山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邀请区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雁山区财政局、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雁山区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雁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7)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等工作;会同雁山区民政局、文明办、总工会、雁山区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雁山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雁山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雁山区网络舆情管理中心、雁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

(10)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雁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4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8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较多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中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部副主任(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指挥部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指挥部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雁山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雁山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副主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向雁山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

4)根据灾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雁山区财政局会同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雁山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桂林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雁山区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雁山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雁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2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1000人以上,及5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托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启动四级响应,并向指挥部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雁山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雁山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雁山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损失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雁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过渡期救助工作。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雁山区财政局会同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并视情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

6.1.3 未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雁山区财政局会同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6.1.4 根据灾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雁山区财政局会同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 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雁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雁山区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6.2.5 根据中央、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雁山区财政局会同雁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配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7 雁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雁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 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会同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中央、自治区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各乡镇(街道)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雁山区财政局、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级救灾资金分配机制。

7.1.1 雁山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雁山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雁山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雁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雁山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雁山区人民政府结合雁山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雁山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雁山区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雁山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雁山区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住建、工信、城管、水利、林业、水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本行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雁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大风、冰雹、低温、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雁山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参照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雁山区应急管理厅加强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雁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