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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补贴办理指南

2024-02-20 13:05     来源:雁山区民政局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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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一)事项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1.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4.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5.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6.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8.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9.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1.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2.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3.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四)办理材料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或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补贴申请表》;

4.《不动产权证书》,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5.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五)办理流程

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七)联系电话

0773-3551533

(八)办理地点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8号 雁山区民政局606办公室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一)事项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1.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4.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5.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6.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8.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9.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收住以下5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5.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

(四)办理材料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或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补贴申请表》;

4.《不动产权证书》,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5.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五)办理流程

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七)联系电话

0773-3551533

(八)办理地点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8号 雁山区民政局606办公室

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岗位津贴:

1.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四)办理材料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于当年7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3.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4.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申请人承诺书;

6.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转交材料时,还应提交本单位的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七)联系电话

0773-3551533

(八)办理地点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8号 雁山区民政局606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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