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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2024-07-31 10:00     来源:桂林市投资促进局     作者:雁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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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桂林市稳粮食兴产业强农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3号)

(一)粮食种植

1.水稻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200亩及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种植双季稻扶持200元/亩,种植早稻扶持100元/亩,种植一季稻(中稻或者晚稻)扶持80元/亩。种植一季水稻后,即开始种植旱粮作物,连片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在水稻种植的基础上,再扶持旱粮作物50元/亩。

(二)蔬菜(食用菌)设施栽培

2.蔬菜设施栽培。温控大棚相对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20000元;普通钢架大棚相对集连片3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5000元;“半月型”棚相对集中连片3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1000元;滴喷灌水肥化一体化系统相对集中连片4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200元。

3.食用菌栽培。食用菌设施栽培。温控大棚相对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20000元;普通钢架大棚相对集中连片300亩及以上的,每亩扶持5000元。食用菌露天栽培。露天栽培食用菌连片2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160元。进行“稻+菌”模式种植的,可同时享受水稻种植扶持和食用菌露天栽培扶持。

(三)中药材生产

4.经营主体按照相关中药材种植管理标准要求,当年新种中药材相对集中连片10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300元,单个主体最高扶持100万。

(四)畜牧养殖

5.肉牛养殖。鼓励农户小规模饲养母牛。饲养10头及以上母牛的农户或养殖场,每年有产活犊的,按每头产活犊母牛1000元的标准对其养殖户进行扶持;年出栏50—99头的,每个场扶持2万元;年出栏100—499头,每个场扶持3万元;年出栏500—999头,每个场扶持10万元;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20万元。

6.肉羊养殖。年出栏200—499只,每个场扶持2万元;年出栏500—999只,每个场扶持5万元;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每个场扶持8万元。

7.生猪养殖。年出栏5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50万元;年出栏10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100万元;年出栏20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300万元。年出栏50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1000万元。单个场不能重复享受。

8.家禽养殖。年出栏1500万羽及以上,每个企业扶持10万元;年出栏2000万羽及以上,每个企业扶持20万元。单个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扶持。

(五)水产养殖

9.单个养殖基地水体达到5000立方米,扶持50万元,每超过1000立方米,增加扶持10万元,最高扶持100万元;支持新创建高标准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新建连片稻田面积200亩及以上、建设永久性鱼坑等稻渔工程、水产品产量达50公斤/亩,每亩扶持1000元;支持建立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基地。连片稻田200亩及以上、水产品产量达到30公斤/亩,每亩给予鱼种扶持100元。

(六)水果种植

10.新建水果新品种示范基地,不占用耕地,品种和布局符合《桂林市推进水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及之后新种,连片3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1000元。

(六)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11.对照《桂林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建设要求,2023年新创建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域主导产业生产面积达1.5万亩。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验收,每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70-100万元。

二、服务业优惠政策《桂林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服务业办〔2021〕15号)

(一)优化发展环境

1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3.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每年在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14.优先保障用地。对全球和全国知名连锁酒店等高品质特色酒店(非经济型)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

15.加大融资支持。对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加大融资支持。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17.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市、区)、园区自行确定给予奖励的数额。

18.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新推出并常态化演出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200场以上、单次演出时长超过40分钟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9.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新成立文化演艺企业(景区),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每年在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网络视频、智能语音、网络直播、数字内容制作、数字内容应用服务等新业态中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前3名企业按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5名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21.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人工费用)并成功入库统计,通过改造利用旧厂房、老旧建筑、特色工业遗址、历史建筑街区,从事网络游戏、动漫、卡通、数字型媒体、书画艺术创造、艺术品展览等文化产业业态且正常经营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2.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根雕、观赏石艺术博览会或展览会,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上(其中外地参展企业在30家以上),专业观展企业(含个人)在200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3.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打造桂林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通过举办博览会、外出参展、义卖、拍卖、精品集出版等进行形象推广,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在酒店投放宣传资料等进行旅游推广,通过根雕、观赏石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平台进行商贸推广,对经认定的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年度成交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开展根雕作品精品评选活动,对经批准的全市层面的权威评选活动,排名前5的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5.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且成功入库统计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6.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基金、创投(风投)、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管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市级财政贡献的90%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奖励,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70%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0%奖励,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0%奖励。年实际纳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每家公司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

27.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智能化建设,对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服务后,在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9.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鼓励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我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年外包物流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外包部分实现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5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0.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包装、冷链、快递区域分拨配送、多式联运转运等服务的物流企业,若符合《产业结构指导调整目录》的,可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1.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智能化建设,对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服务后,在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鼓励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我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年外包物流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外包部分实现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5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3.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包装、冷链、快递区域分拨配送、多式联运转运等服务的物流企业,若符合《产业结构指导调整目录》的,可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年度技术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桂林市成功入统的驻地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5.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我市2020年引导企业积极吸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产生经济效益明显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6.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支持国内外知名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科技中介(代理)、人力资源(不含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分支机构(独立纳税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成功入统的,按其对桂林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7.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鼓励引进会展公司,对知名展览机构在我市新组建的合资公司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重点资助UFI认证的机构和项目),年度内举办展会累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8.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开展业务。对在我市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功入统后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9.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我市的用人单位通过在我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式引进市外高技能人才或税前年薪在50万(含)以上的各类高端领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且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支出中介费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0.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全国、全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1.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产业园区合作,搭建人才共享平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共享。对经认定的人才共享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2.大力支持大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组织重点支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专项债和信贷资金。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直接申报即可享受。

43.大力支持大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企业布局大健康产业,对企业开发养老互联网平台、大健康数据平台、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平台通过评估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4.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支持发展新兴软件及服务(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互联网+应用服务、网络监测及安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5G产业应用、北斗导航及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或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45.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结合数字桂林建设,引导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鼓励政府部门开放数据,推动大数据在智慧旅游、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医疗、养老、教育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应用,经认定被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采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在我市注册的,给予单个合同总额20%的采购补贴,单个合同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6.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资金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给予1:1地方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47.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实际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8.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年销售额总量超过1亿元、同比增速超过10%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大个体),依照“该企业(大个体)年销售额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计0.1分;同比增速在10%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0.2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5位的批发、零售企业(大个体)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9.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年营业额总量超过5000万元、同比增速超过1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依照“该企业(大个体)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计0.1分;同比增速在10%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5位的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0.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同比增速超过10%以上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依照“该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计0.1分;同比增速在10%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0.2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10位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1.鼓励企业上规(限)入统。年内新纳入限上和规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对我市当年市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52.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企业分支机构在桂林市的产业活动单位,2020年起在桂林市重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成功上限入统,且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以及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其成功上限入统当年对桂林市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53.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2020年起在桂林市新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总部且建有10个以上直营店的品牌连锁机构,在桂林市成功申报上限入统并将所有直营店品牌连锁机构销售经营数据纳入桂林市统计,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以及年营业达8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其成功上限入统当年对桂林市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54.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安装装饰、广告营销、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经济实体,对分离后且当年成功入库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5.支持统一支付平台建立。对未上限入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经营户超过20家),通过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模式运营管理并成功上限入统,且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经营主体及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经营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6.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

57.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我市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店。对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网店,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销售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

58.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且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我市传统服务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9.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推进自治区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推荐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集聚区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未明确配套资金配比要求的,按照国家专项支持资金规模50%的地方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0.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两业”融合发展的试点(含试点企业、试点项目、试点区域)。对国家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和试点区域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治区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项目和区域分别奖励7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优惠政策《桂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桂林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金办发﹝2021﹞18号)(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一)鼓励企业股改

61.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5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二)支持企业A股上市融资

62.上市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63.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64.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65.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

66.再融资奖励。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67.挂牌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且符合自治区金融办相关奖励资金审核标准的,市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8.股权托管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易交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且符合自治区金融办相关奖励资金审核标准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债券融资

69.桂林市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股权投资

70.支持在桂林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桂林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桂林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1.支持引入股权投资支持桂林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桂林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2〕10号)

(一)推动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72.鼓励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对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给予奖补。奖补以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万元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为依据,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应当将不低于30%的奖补资金奖励给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

73.鼓励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对单项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实现三年新增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的我市企业,按照三年中最高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补。企业每转化应用一项科技成果,只能享受一次奖补且不超过3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

7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中介服务。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万元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金额的3%给予奖补,每家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将不低于30%的奖补资金奖励给技术经纪人(经理人)等在转移转化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75.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中介服务。鼓励中试研究基地提供专业服务。对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按照为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专业服务的年度技术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补,同一基地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渠道

76.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贴息专项。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贷款产品,给予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支持;对获得专项贷款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70%,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23〕4号)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77.支持企业优化升级。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前期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引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县(市、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78.激励企业快速增长。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产值0.2亿元(含)—1亿元且同比增长35%及税收增长10%以上的,每家按照产值增长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按照其他工业政策执行。

(二)要素供给应保尽保

79.优先保障用能需求。工业要素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时,在确保民生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电;燃气供需失衡时,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气。

80.支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优先保障和扶持外向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降低物流成本,通过物流外包、效率化配送、全过程供应链管理等方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81.定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服务包,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发、信息化建设、财务指导等方面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普惠服务。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2.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桂惠贷”“惠企贷”等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金融优惠政策的比例、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贷款、续贷贷款“应贴尽贴、应享尽享”;优先推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享受担保风险补偿和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3.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技术改造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激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84.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利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展会,为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2〕21号)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85.支持企业跨台阶发展。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应缴税收增长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产值为桂林市范围内企业产值。

86.支持企业高成长发展。对当年产值1亿元(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或者当年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或者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且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当年应缴税收增长达到10%的情况下,按照企业产值增长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值为桂林市范围内企业产值。

87.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投产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88.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照项目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9.支持引进工业项目。对市外引进或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实施的单个新建项目,且当年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到我市投资可以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90.支持新建扩建产业链配套项目。对企业投资新建扩建的单个本地配套产品项目,且当年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的,按照项目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91.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未来工厂或者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2.支持企业和园区优化升级。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品牌试点示范或者荣誉(含政府质量奖、工业品牌示范、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类的示范(标杆、试点)基地(园区)或者项目(企业、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的“龙头”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特色产业园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3.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本政策实施期间)新产品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照鉴定有效期内(本政策实施期间)新产品累计销售额的

2%给予补助,单个新产品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4.支持高校科研成果本地产业化。对驻桂林高等院校及其教师的科研成果在本地实施产业化,且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的工业项目,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工业项目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95.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6.支持药品产业化。对获批后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新增药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创新药物每个品种奖励150万元,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每个品种奖励60万元;中药经典名方产品每个品种奖励30万元;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97.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获批后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的新增医疗器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对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30万元;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8.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总价款50%的前提下,最多可以分三期缴纳,第二期缴纳不低于总价款的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99.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安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以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给予用水方降低0.1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2〕10号)

100.推动我市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端人才带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设立高端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对符合自治区高层次人才D类(含)以上,或者桂林市高层次人才5类(含)以上条件的高端人才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择优给予不高于8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八、中共桂林市委员会组织部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2—2023年桂林市人才链、产业链“双链融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组通字〔2022〕24号)

(一)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

101.在我市高校遴选一批应届毕业生,或市内外高校毕业两年内在桂林就业的工程技术类专业人员,到重点工业企业采取一对一"带班师傅"带班工作模式开展为期3—6个月的实践工作,获得“卓越工程师”认定后且在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在桂林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实践工作时间,以每人500元/月的标准奖励企业用于“带班师傅”补助。列为全市“卓越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工程师职称给予一定的倾斜。

(二)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工程

102.2022年以来重点工业企业引进的博士,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在桂林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给予引进的博士2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评选一批人才链、产业链“双链融合”发展试点企业

103.围绕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开展人才链、产业链“双链融合”试点工作,市委人才办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同时从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且成绩较为突出的企业中择优评选5家桂林市"双链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授予牌匾并分两年给予50万元奖励(第一年发放60%,第二年发放40%),奖励资金需用于企业的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方面。

(1)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年度新引进硕士以上专业技术、经管人才2名以上,或留用"卓越工程师"学员1名以上的(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保的);

(2)本科以上人员占重点企业从业人员的10%以上;

(3)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0%以上;或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

(4)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年度新建或技改投资达500万元或近两年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5)企业经营发展稳健,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均达15%以上,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30%以上的;

(6)遵纪守法,认真履责,两年内无违纪违法或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

九、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若干措施》

(一)实施领军人才“头雁工程”

104.对世界级旅游城市重点产业实行人才项目重点倾斜,在世界级旅游城市“特聘专家”项目、“漓江学者”选聘、人才小高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中开辟专项通道,每年每项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05.实施“杰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每年在科技项目指南中设立500万元的“杰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科技专项,每3年面向区内外招募并培育10个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解决“卡脖子”难题。

106.实施人才链、产业链“双链融合”行动,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培育“双链融合”示范企业,为企业转型发展赋予人才动能。

(二)实施青年人才“储备工程”

107.实施“青年人才留桂林就业创业”工程,重点产业领域新引进本科以上青年人才享受每月500元租赁补助或减免租金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并对引进的本科、硕士青年人才分别发放每月500元,800元的生活补助,两项补助合并发放,最长补助1年,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引进人才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各承担40%(含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及其托管区域所属县区),所在企业承担20%。

(三)实施国际文旅人才“汇聚工程”

108.建设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人才库;加强对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重大课题研究支持,每个课题视情况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

109.招募一批世界级旅游城市文化宣传“推广大使”,策划文化旅游宣传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10万元支持,助推提升桂林国际形象。

十、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9〕19号)

第一章  高层次人才

110.高层次人才,指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人才分类以《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准。

111.急需紧缺人才纳入本办法所述高层次人才范畴,指无法对应《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但确为用人单位所需,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评价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学历、职称、人才称谓限制,由引进主体根据其价值和贡献,相应选择《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类别申报。

112.《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适用于中区直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企业。其中,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适用于中区直事业单位。

113.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指原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的人才(含驻桂林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以全职和柔性两种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其中,柔性方式引进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短期或不定期服务的,须以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时间、服务事项、绩效约定等内容。

(一)人才津贴

114.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4:3:3比例分3年发放人才津贴。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60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30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20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8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4万元/人。

115.对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购房补贴

116.对全职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80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60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40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30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15万元/人。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缴纳契税后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购房补贴只享受1次。

(三)租赁补贴

117.鼓励自行租赁住房,对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未在我市购买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

超过3年。

(1)第一类人才5000元/人·月;

(2)第二类人才4000元/人·月;

(3)第三类人才3000元/人·月;

(4)第四类人才2000元/人·月;

(5)第五类人才1000元/人·月;

(6)第六类人才500元/人·月。

(四)个税奖励

118.对全职引进至企业(含中区直企业)的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对全职引进至中区直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五)人才公寓

119.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过渡,免租金1年(其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减免)。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柔性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免租时间与其在桂林工作时间一致。

(六)“伯乐奖”

120.设立引才举荐“伯乐奖”。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每引进1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第一类人才50万元;

(2)第二类人才25万元;

(3)第三类人才10万元;

(4)第四类人才5万元;

(5)第五类人才2万元;

(6)第六类人才1万元。

121.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122.对同一引进对象,“伯乐奖”只奖励1次,且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只奖励一方。本奖项均分2次发放,促成全职引进的,第一年发放50%,第三年发放50%;促成柔性引进的,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发放50%,服务期满且完成绩效约定发放50%。

(七)高层次人才团队奖

123.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全职引进对象作为第一负责人,且以企业或市直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该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50万元;

(2)第二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40万元;

(3)第三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30万元;

(4)第四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20万元。

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少于3人。本奖项分配比例由核心成员自行决定,且在团队落地后的前两年各发放50%。

(八)胜地友谊奖

124.开展胜地友谊奖评选活动,对非桂林籍的重点人才进行评选并颁发胜地友谊奖,向获评的重点人才颁发荣誉市民证件。评选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25.本章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奖励所需资金,分别从各级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企业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40%,所在企业承担20%;

(2)企业引进的第五至第六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50%;

(3)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对应财政全额承担;

(4)中区直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至第三类人才,由市本级按标准的40%发放。

(九)服务措施

126.就医服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优先安排就医服务。

127.就学服务。引进对象的子女入园(公办幼儿园,下同)、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第一至第三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可不受区域限制,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第四至第六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在人才引进主体所属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所属县区)内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若引进对象居住地与引进主体所在地不一致的,由两地所属城区协调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属高中阶段的,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由市、城区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引进对象子女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127.就业服务。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随迁配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原有身份统筹协调安排;对没有工作的随迁配偶,通过市场方式重点推荐就业,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128.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使用编制时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整体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报市委编委按简易程序办理,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公办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可在原核定岗位外设置特设岗位,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分配形式的,相应增加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指标。

(十)其他服务

129.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人才(含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需要落户桂林的,可直接为其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

130.经认定的外籍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

(1)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R字(人才)签证条件的,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为其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R字(人才)签证。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条件的,公安部门积极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工作许可。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经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在我市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131.未落户我市的引进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十一)“一站式”服务

132.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设立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集成服务。向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凭卡可对应享受有关项目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高技能人才

133.设立高级技师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500元/人·月发放津贴,发放期限为3年。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134.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次且服务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并对获得前3名奖项的人才所在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35.上述高级技师津贴、技能大赛获奖者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36.将高技能人才服务纳入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工作范畴,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反馈人才个人诉求、协助办理人才政策兑现等服务。

第三章  青年人才

137.青年人才,指毕业离校3年内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企业(含中区直企业)从业〔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学历的归国留学人员。

138.鼓励青年人才留桂就业。对留桂就业青年人才按条件享受以下奖励。

(1)留桂兴业奖。对引进至我市重点企业并在桂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且获得全日制硕士和学士学位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纳才奖。企业招录青年人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的,按每招收1名青年人才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同一青年人才只享受1次。

(3)青年“驿站”服务。对于非桂林籍的外地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桂林求职,在桂林没有固定住所,可到市青年人才驿站或市人才公寓申请免费公寓居住3天。

139.留桂兴业奖、企业纳才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70%,人才所在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承担30%。

140.留桂就业服务。完善青年人才留桂就业服务,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本科以上外籍青年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落户和工作许可(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执行)。青年人才各奖项申报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受理。

第四章  企业家人才

141.建立企业家人才奖励制度,对成功带领在桂林注册的企业进入以下对应排名名录的,给予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1)首次入围世界500强,给予2000万元奖励;

(2)首次入围中国500强,给予1000万元奖励;

(3)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给予50—100万元奖励。

142.对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评选的“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对象只奖励1次,并在桂林主流媒体平台进行多种形式宣传,大力弘扬我市企业家精神,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143.本章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人才培养

144.坚持引培并举的原则,健全市、县(市、区)、用人单位三级联动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政府扶持、行业指导、单位自主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推进存量人才能力提升,努力将一批中、高级人才培养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端人才。

145.丹桂育才奖。鼓励市属企业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存量人才在本办法实施后获得《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述6类人才称谓,经认定享受对应类别人才的引进奖励及服务,并按以下标准给予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

(2)第二类人才50万元;

(3)第三类人才40万元;

(4)第四类人才20万元。

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按对应条件进行人才类别升等。

146.学历提升奖。支持企业青年人才学习深造。在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147.职称晋升奖。鼓励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职专技人才进阶。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正高职称,且与桂林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148.技能进阶奖。鼓励企业在职技能人才进阶。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桂林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人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149.本章规定的丹桂育才奖所需资金,按照对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资金来源约定,分别从各级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章所述学历提升奖、职称晋升奖、技能进阶奖所需资金,均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50.人才培训。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贴人才发展需求,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和形式,加大向企业人才倾斜力度,通过中短期行业能力提升培训,选派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内、国际科研院所、高校、一流企业参访学习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和持续推进中层次人才成长进阶。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创新创业

151.支持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对引进对象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年度支持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152.支持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和科研机构落地桂林。

(1)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一流高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或分校,在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对海内外技术转移等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到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机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在合同期内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本项规定的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53.支持创新创业平台提升,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

(1)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平台重点支持;

(5)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6)本条第1、2、3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政策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第4、5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154.发展创业孵化、技能培训平台。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集聚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155.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    ”专家工作站,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

(2)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奖励20万元,同一小高地项目只奖励1次,奖励资金由各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和载体单位)自行分配;

(3)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10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56.推进创业创新平台人才集聚。对入驻我市离岸创新人才飞地、市海内外高端人才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团队或项目给予入驻补贴。项目评选办法和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157.给予人才创业贷款补贴。引进对象在桂林创办企业(非法人代表的,须持股30%以上),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本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158.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期内经认定的6类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

159.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对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逐项考核,并出具引进对象(含高层次人才团队)年度考核意见及必备的指标完成情况材料,统一报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160.实行引进对象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合同变更等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定期报送工作。

161.加强对柔性引进对象的管理和考核。

(1)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策待遇,须提供项目劳动合同(服务协议)、项目服务完成绩效考核情况报告。以项目为载体的柔性引进对象,以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绩效指标期满完成奖励兑现。

(2)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3)用人单位要为服务期内的柔性引进对象建立临时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出具服务期满绩效考核意见。

第八章  奖励约束

162.引进对象如有未按相关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职、考核不称职、品行不正、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对符合人才正常流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停发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扶持经费的,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63.同一全职引进对象与我市多个用人单位达成合作关系,存在多种工作身份的,仅认可引进对象与其中一方的全职引进关系(其余合作视为柔性引进关系),并在人才认定申报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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