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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支持标准
(节选自《广西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园区办发〔2025〕55号)
1.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支持条件:
(一)成功引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且项目合同区外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机构。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机构。
(三)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
2.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支持标准:
对成功引进制造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单个项目的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申领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时点及币种规定:
(一)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机构,分阶段拨付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
第一阶段:项目实际开工后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机构10万元。
第二阶段: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项目投资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规定的投资期内,累计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在项目实际开工后3年内的任一年度,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机构按程序一次性办理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申领手续。超过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投资期的实际投资完成额不计入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
(二)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以人民币支付。如外来投资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外币结汇汇率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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