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证明 |
民办学校筹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证明 |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3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4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变更办学场地证明 |
民办学校变更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5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办学证明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6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变更、新增办学内容 |
民办学校变更、新增办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7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变更学校名称证明 |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8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期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分立证明 |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9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证明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许可 |
||||
|
10 |
学生资助证明 |
学生资助 |
根据《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第一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给付 |
||||
|
11 |
学生贷学金、助学金给付证明 |
学生贷学金、助学金给付 |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桂财教〔2016〕142号)第一条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给付 |
||||
|
12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证明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确认 |
||||
|
13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证明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属地管辖原则 |
地方性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奖励 |
||||
|
14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证明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获得表彰 |
属地管辖原则 |
地方性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奖励 |
||||
|
15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证明 |
各类优秀学生获得奖励 |
属地管辖原则 |
地方性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奖励 |
||||
|
16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证明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获得表彰奖励 |
属地管辖原则 |
地方性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奖励 |
||||
|
17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表彰证明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获得奖励表彰 |
属地管辖原则 |
地方性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奖励 |
||||
|
18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证明 |
证明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
根据《教师法》规定。 |
法律 |
教育行政机关 |
教育局 |
√ |
行政 裁决 |
||||
|
19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用于办理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局 |
√ |
行政 给付 |
||||
|
20 |
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仅限餐饮、保健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市场监管部门 |
有关主体资格主管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
|
21 |
委托申报证明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22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条八条、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23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条八条、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24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拟执业机构、 |
√ |
行政 许可 |
||||
|
25 |
受吊销处罚的行政决定书或死亡证明、疾病证明及证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卫健部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
行政 许可 |
||||
|
26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条八条、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27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条八条、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28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29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变更注册(主要执业机构与执业范围)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30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多机构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31 |
医师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相应证明材料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32 |
属于注销注册相应情形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
33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行政 许可 |
||||
|
34 |
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登记 |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
√ |
行政 许可 |
||||
|
35 |
地址或门牌变更证明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户证登记管理部核发 |
√ |
行政 许可 |
||||
|
36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第(三)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培训机构核发 |
√ |
行政 许可 |
||||
|
37 |
(1)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及单位法人证书(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三)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
√ |
行政 许可 |
||||
|
38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遗失补办许可 |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上级主管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
39 |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再次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拟执业机构 |
√ |
行政 许可 |
||||
|
40 |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
部门规章 |
雁山区卫生健康局 |
申请单位 |
行政 许可 |
|||||
|
41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了运输条件》(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法规 |
行政机关 |
公安机关 |
√ |
行政 许可 |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