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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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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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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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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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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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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雁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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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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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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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3552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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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3—8990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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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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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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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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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1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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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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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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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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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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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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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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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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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自有专用车辆(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桂车除外)10辆以上;(2)自有或者租借期限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3)有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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