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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2021-11-01 16:50     来源:雁山区政府     作者: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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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出台背景

2021年初,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共同制定印发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管理办法》明确: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随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与时俱进拓展衔接资金用途,规范资金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资金支持产业项目的占比,促进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升。

依据《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雁山区财政牵头起草《桂林市雁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联合雁山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局和审计局印发全区执行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从预算安排、使用范围、资金管理、部门职责、监督问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切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

(四)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农2021〕49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二十七条。

第一条主要包括起草《细则》的背景原由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主要明确简称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主要明确资金总体要求。

第四条明确区本级投入力度。

条主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明确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明确资金不可以使用的范围。

第八条明确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提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条主要提出区本级财政部门、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上级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流程。

十一条主要提出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区本级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流程。

十二条主要指出区本级行业主体部门衔接资金支出和执行履行第一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明确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

十五条主要包括衔接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

十六条主要提出衔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十七条主要提出项目实施单位对衔接资金提出拨付申请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主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不予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主要提出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十一条主要提出衔接资金实行通报约谈制度。

条主要指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主要提出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衔接资金的审计监管。

条主要包括衔接资金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主要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十六条主要提出《细则》的解释部门。

二十七条主要提出《细则》的执行时间。


四、《细则》细化措施

《细则》在《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细化。

一是梳理了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实施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理衔接资金拨付申请、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主要措施、具体流程和办理时限。

二是细化了衔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例如,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又如,过渡期内,原则上按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再如,明确指出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衔接资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三是细化了办理资金拨付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便于申请人办理衔接资金报账。证明材料主要有十项,具体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承担衔接项目建设任务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除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外),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表,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按照材料清单提供不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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